Page 4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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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結構設計準則





                 九、 為避免預力鋼鍵受牽引電力所產生的雜散電流之影響而產生腐蝕,應參閱「接地、地網

                     及防蝕應用規範」之規定。

                 2.3.3 鋼結構

                     臺北捷運系統設施中鋼結構之設計,應依本章第一節之設計標準與應用規範之相關條文。

                 一、 承載如 2.2.4 節所示之臺北捷運系統電聯車載重之結構設計,應假設在設計年限內能承
                     受 2,000,000 次作用該等最大設計活載重。
                 二、為避免鋼結構受牽引機電力所產生的雜散電流之影響而產生腐蝕。

                 三、除經由捷運局核可者外,電焊接頭均應採廠焊,而在工地接合的接頭,應採用螺栓接頭。

                 2.3.4 排水與防洪


                 一、 臺北捷運系統設施及路堤(底層道碴之頂部)之防洪設計,應依回歸期 200 年之降雨量
                     所造成的洪水位。其他不會造成淹水之捷運系統之排水結構則應依回歸期 20 年降雨量
                     所造成的洪水位或依政府主管機關或管線單位的需求作防洪設計。

                 二、臺北捷運系統設施之衛生下水道系統應依相關主管機關之建議設計之。
                 三、 設計時應對既有的水路、排水系統及溢洪道作適當之保護,如有必要,在永久設施之施
                     工期間應提供臨時的替代方案。

                 四、永久工程的設計,對於洪水氾濫及其損害應有適當的防護。
                 五、 地面以上結構的設計應能承受高出回歸期 200 年洪水位加上 500mm 之水位所造成之
                     水壓。

                 六、排水系統應能耐久,且足以承受所有的設計載重與位移。
                 七、 水管及管道的活動接頭應加以保護,以防止水從外面侵入,並考量沉陷的影響,設計適

                     當的接頭。水管或排水管在承受試驗所規定的水壓時,不應有漏水現象。

                 2.3.5 沉陷

                 一、 設計須確保鄰近建物與公共管線,不因永久性工程之施工而造成其結構損害。細部設計

                     廠商應分別建立位於施工影響區內之建物、結構體與公共管線之位移(垂直向與水平
                     向)與扭轉之限制值。為訂定該等限制值,設計者應調查位於捷運施工影響範圍內之建
                     物性質,包括其基礎系統、開挖擋土措施、結構設計與目前沉陷、傾斜狀況等。如該

                     等建物有紀錄可查者,應於設計階段加以檢核,紀錄不存在者則應予以評估並清楚陳述
                     之。該等評估,將於鄰近捷運系統構築前予以證實。
                 二、 位於捷運主結構體與其附屬結構體間之接頭應有調適沉陷量之能力,該沉陷量除了含預

                     估之差異沉陷外,應加上由未來鄰近施工所造成之 25mm 額外沉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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