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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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3.6 監測系統


            一、設計者應將監測儀器於工址調查階段所得到之測讀資料併入考量。
            二、所有臨時或永久結構體之設計,均應配置監測系統,其項目包括如下
                 ( 一 ) 地下水位與地下水壓之量測。

                 ( 二 ) 臨時支撐荷重之量測。
                 ( 三 ) 於施工中與施工後階段,永久結構與周圍區域沉陷之監測,監測工作應儘可能於
                      施工前開始進行。

                 ( 四 ) 開挖支撐擋土壁側向位移之量測。
            三、 監測計畫涵蓋的範圍,將視捷運設施之大小與種類而定。設計者應根據各施工階段實際
                 產生之地層移動狀況與袪水需求來布設監測儀器及擬定監測計畫,並將此監測系統提送

                 捷運局審查及認可。
            四、 對可能受工程影響之鄰近建物,監測計畫中應包含測讀該等建物之固定測點以評估其差

                 異沉陷與總沉陷量。

            2.3.7 監測儀器

            一、監測計畫中作為設計與施工階段控制及輔助之基本監測儀器包含如下

                 ( 一 ) 水壓計與水位觀測井(包括先前設立者)。
                 ( 二 ) 傾度儀(Inclinometers)。

                 ( 三 ) 位於結構體及地表面之沉陷點。
                 ( 四 ) 傾斜計(Tiltmeters)。
                 ( 五 ) 深層沉陷點與伸縮儀。

                 ( 六 ) 卷尺伸縮儀。
                 ( 七 ) 應變與荷重量測裝置。
            二、 監測儀器之型式與數量將視監測目標之大小、型式與位置而定。監測儀器之設計與分布,

                 應就所選用儀器之必需性、目的與效益予以說明。
            三、 監測儀器之設計、採購、設置、紀錄、維修與保護等責任,應明敘於施工規範與契約文
                 件內。並應包括當施工監測讀數達到任何規定之管理值或需要變更施工時,所應遵循之

                 處理程序。
            四、設計應考慮週遭環境的影響,諸如溫度、降雨、日照、風吹、腐蝕與電磁波干擾。

            五、當使用壓氣工法時,其設計應不允許氣體由監測儀器處漏失。
            六、 如有必要時,應進行監測儀器安裝測試,以確認該監測儀器為可以接受及符合契約之相
                 關要求。承商計畫用於其臨時工程上之監測儀器亦應比照辦理。

            七、 供研究用監測儀器(如供評估詳細地震反應之加速度計)之裝設,除係另經同意者外,
                 將由相關研究單位負全責。該等儀器對實際工程之影響,則由捷運工程局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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