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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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六 ) 由出入口與通風井飄入車站站體內之雨水量假設為每平方公尺開口水平面積每小
時 30 公釐,每一出入口及通風口以 4 小時之雨量估計。
( 七 ) 經由地面或高架結構進入地下結構之雨水量,應視實際狀況審慎評估,並納入設
計之考量。
( 八 ) 車站及隧道集水坑內之抽水泵數目及抽水量除須考量能平衡集水坑之設計入流量
外,必須視狀況考量超頻降雨之發生。
二、設計考量
( 一 ) 設計時應考量各排水管路日後清潔維護之便利性。清潔口之設置位置應考慮維護
時之可及性,務使清潔維護作業之干擾性減至最低,且儘量使其作業得以在不須
拆解裝修材料之情形下順利進行。
( 二 ) 考慮結構體與其周圍之差異沈陷,排水管進出結構體處須裝置撓性管或柔性接頭,
其位置須正好位於結構體之外側。
( 三 ) 埋在混凝土內之排水管如在每一結構單元間之接縫處裝有連接器,則可允許管線
在結構單元間之移動。
( 四 ) 車站內之排水系統不得有任何部分穿越電氣室上方。
( 五 ) 電氣室及電梯電扶梯機坑等位置,均須設排水設施。
( 六 ) 集水坑、抽水機及排水管之設計必須能容納地下結構物撲滅典型火災之滿載水流。
( 七 ) 地面段軌道與出土段結構體間須設截水設施避免地面段之排水流入出土段結
構中。
( 八 ) 出土段結構底版須設橫向截水設施,截除出土段結構底版表面逕流,排入出土段
結構外之地表排水系統中或經由軌道排水管流入位於出土段與地下隧道間之集水
坑中,然後由抽水泵浦排入鄰近地表排水中。
( 九 ) 出土段結構底版表面逕流須於進入地下隧道前全部截除。
( 十 ) 出土段結構設計須檢核橫向截水設施間距及進水口水力特性,使結構底版逕流不
致淹及鋼軌。
( 十一 ) 車站集水坑泵浦的排放管經由通風井抽水到地面之承受槽,然後由承受槽排放
至鄰近排水幹線。
( 十二 ) 電纜管道除配合軌道層排水管集水井位置設置落水頭,除將可能之滲水排至軌
道層排水管外,電纜管道手孔等低點(Low Point)亦須設置落水頭,以免滲水
滯留無法排出。
( 十三 ) 排水管儘量以明管布設,以利日後維護。
( 十四 ) 排水管若未包裹於混凝土內,則須使用鑄鐵管(CIP)或球狀石墨鑄鐵管(DIP)。
若排水管包裹於混凝土內則可使用塑膠管(PVC、PE)、鑄鐵管或球狀石墨鑄
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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