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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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捷運防洪之標準與對策





                     ( 二 ) 車站內之排水系統不得有任何部分穿越電氣設備室上方。

                     ( 三 )  混凝土結構之所有之中空部分均應於其最低點設置排水孔。高架結構底面之開口
                           若未設置水密覆蓋,設計時均應視為排水孔處理。

                     ( 四 )  排水系統應依照有關排水法規和標準的最新要求來設計,排水系統將以最少的管
                           路將建築物內的廢水迅速又安靜地排出。
                     ( 五 ) 電氣室及電梯電扶梯機坑等位置,均需設排水設施。

                     ( 六 ) 排水管之設置儘量以明管布設,以利日後維護。
                     ( 七 )  排水管進出結構體處考慮結構體與其周圍之差異沉陷,必須裝置撓性管或柔性接
                           頭,其位置須正好位於結構體之外側。

                     ( 八 )  排水管於轉彎處及分支合會處須設置清潔口(Clean Out)用以維護排水功能。清
                           潔口位置須考慮維護人員工作便利性,並配合結構表面裝修。清潔口尺寸至少須
                           與連接排水管相同。

                     ( 九 )  排水管若未包裹於混凝土內,則須使用鑄鐵管(CIP)或球狀石墨鑄鐵管(DIP)。
                           若排水管包裹於混凝土內則可使用塑膠管(PVC、PE)、鑄鐵管或球狀石墨鑄

                           鐵管。
                     ( 十 )  埋在混凝土內之排水管如在每一結構單元間之接縫處裝有連接器,則可允許管線
                           在結構單元間之移動。


                 5.4.3 地下結構之排水

                     地下結構(含隧道及地下車站)所須排放之水流來源包括(1)結構體、管路及管道之
                 滲流與漏水、(2)經由通風井流入之雨水及由電聯車帶入之雨水、(3)隧道及車站清洗作

                 業所產生之外來水流、(4)自消防管路及灑水頭流出之水流,以及(5)電聯車空調設備之
                 冷凝水等。上列各源頭產生之水流,係經隧道內之排水溝渠及車站內之地板排水系統收集
                 後,再流至集水坑中予以排出。

                 一、設計準則

                     ( 一 )  表面水排水系統之設計,應確保表面水、地下水及來自維生管線之水流均能順利
                           排放。表面水排水系統之設計同時應將地下結構發生火災時用於救火之消防水流
                           量考慮在內。

                     ( 二 )  連續壁之滲流僅考慮於其單元接縫處發生者;其滲流率(非容許滲流率,以下均
                           同)假設為每公尺接縫長度每日 12 公升。非連續壁之開挖擋土牆系統,若於完工

                           後亦成為永久結構之一部分者,其實際滲流率亦應予審慎評估。
                     ( 三 )  場鑄混凝土結構之底版、頂版與模鑄牆面有任何種類之接縫,其滲流率假設為每
                           公尺接縫長度每日 1.5 公升。

                     ( 四 )  以預鑄環片襯砌之隧道,其環片接縫之滲流率假設為每公尺接縫長度每日 2 公升。
                     ( 五 )  場鑄襯砌隧道接縫之滲流率假設為每平方公尺襯砌面積每日 2 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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