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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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線遷移與復舊
二、 路面、人行道、標誌標線、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屬捷運廠商應辦事項,其設計標準及施
工品質須符合主管機關標準,否則除難以移交主管機關外,更涉及市民公共使用安全,
不可不慎重處理。
三、 路面以下各種設施如管溝、人孔、排、污水設施完工後,在移交主管機關前,道路復舊
工作應保留瀝青混凝土封層暫緩施作,待所有管線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再行加封,以免
因缺失改善或用戶端銜接造成二次開挖,影響道路復舊品質。
四、 復舊管線所需纜料、管材、光纖等如屬特殊規格或其所需數量龐大者,應提早協調主管
線屬機構及早籌料。
五、 標誌、標線、號誌及路燈工程復舊工作因涉及交通安全,其設置地點、方向及長度均涉
及用路人使用安全,故其復舊應特別謹慎,宜邀請主管機關人員於現場會勘確認後再行
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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