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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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線遷移與復舊





                 三、 凡指定非為廠商遷移之高架公共管線,應由管線機構遷移。廠商應負責在預定遷移日期

                     前,與管線所屬單位聯繫。若僅涉及一種管線時,最少應於施工前三個月與該管線所屬
                     單位聯繫;若遷移之設施為多種管線機構所共用時,則最少應於施工前四個月聯繫。遷

                     移工作中若包括路燈,最少亦應於施工前四個月聯繫。
                 四、 遷移管線施工標準應遵照各管線機構標準規範及作業規定。


                 4.5.2 配合管線機構作業規定注意事項

                     公營管線機構因其屬性及營運目標不同,故不同機構間之協調作業應依照各機構組織特
                 性及其規章辦理,茲就國內重要管線機構協調應注意事項概述如後。

                 一、台灣電力公司
                     ( 一 ) 設計股:負責管線遷移原則及設計與工料分析,提送營業股核算工程費用。

                     ( 二 )  營業股:核算工程費用後並向申請需求單位提出工程費用繳款事宜,繳款完成後
                           工程案件轉由工管股。

                     ( 三 )  工管股:排定管線遷移工程施工優先順利,俟發包完成後再移交工務股辦理施工
                           作業,並再行申請挖路埋管施工。
                     ( 四 )  工務股:接獲工管股施工通知後即辦理正式開工事宜,惟臺電之管線工程係以一

                           家廠商承包一年度之全區段開口合約方式辦理,並非僅配合捷運工程專案廠商作
                           業,以致捷運工區之管線遷移仍須配合臺電公司整體進行,而造成施工進度往往

                           難如預期之情形。
                 二、中華電信公司

                     ( 一 )  協調程序與臺電公司大略相同,幹管遷移須與電信公司各區分公司營運處設計股
                           協調,施工階段則由工務股指派監工配合領料、檢驗等相關事宜,通管驗收時除
                           前述二單位外,尚須各區線路中心配合接管使用。

                     ( 二 )  配管部分拆遷階段時依捷運施工需求再行辦理臨遷或永遷方式處理。並於施工階
                           段通知線路中心配合遷移施工,或逕由施工單位撥遷吊掛處理。

                 三、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 一 )  管徑 300mm(含)以上自來水管遷移工程由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負責,規劃設

                           計階段與設計科計畫股及管線股協調,發包施工階段則與工務科工事股及施工股
                           協調。總隊設計、發包、施工時程至少約須四個月,尤其越大管徑及須抽換鋼管
                           吊掛之水管遷移,因配合停水及鋼管訂購、檢驗等作業需求,遷移時程需求更長,

                           宜盡早展開遷移協調作業。
                     ( 二 )  管徑 250mm(含)以下自來水管線(不含鋼管)遷移工程可協調自來水事業處各

                           區營業分處配合辦理,其遷移作業時程較為快速,於施工前一至二星期辦理會勘
                           並發拆遷通知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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