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1 捷運地下車站結構混凝土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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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 若經工程司指示,應將粒料、水泥及擬用之摻劑混合後製成圓柱試體,進行
強度試驗或其他試驗。水泥之廠牌或類型有所變更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重
作試驗。
4. 改善混凝土施工性使用之輸氣劑應符合 CNS 3091 之規定。(早期版本標準有塑
化劑之規定)
( 六 ) 礦物摻料(早期版本未規定)
1. 礦物摻料包括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
2. 飛灰及天然或鍛燒卜作嵐攙和物應符合 CNS 3036 之規定。飛灰應為符合 F 類
之規定。使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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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淬高爐爐碴粉應符合 CNS 12549 100 級且細度達 4,000 cm /g 以上之規定。使
用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
4. 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混用做為膠結材料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飛灰、
水淬高爐爐碴粉總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50%,其中飛灰不得超過
15%。
如為巨積混凝土、預力混凝土、或其他特殊用途混凝土,則依其他規定。
第三節 自充填混凝土的使用
捷運工程所使用混凝土隨歲月推進不斷沿革精進,從使用純水泥混凝土至使用添加礦物
摻料(飛灰與水淬高爐爐石粉)乃至自充填混凝土,其沿革情形(如圖 2-3-1 所示)。
圖 2-3-1 臺北都會區捷運路網主結構體混凝土沿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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