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P. 9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 業主之責任:本局各土建工程處依據契約核定之工期展延,除上述確認為關連契約廠商

                 所導致之延遲外,對於工程遭遇不可抗拒之外在因素影響,而轉嫁為業主之責任亦為主
                 要原因,如都市計畫變更費時、土地取得與地上物拆遷困難、地下管線拆遷費時、工程

                 變更設計、關連標發包延遲、交通維持計畫核頒時程延誤、民眾陳情、抗爭,砂石風波、
                 棄土場匱乏等之影響,而此一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其工期展延規定及作業方式,除
                 本局《一般條款》H.7條「展延履約期限」之相關規定外,另於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第二冊(工務作業手冊)第四章(停、復工及展延工期)內亦有規定,且在「控制重點」
                 中第 10 項、第 12 項,對界面標之通知及可歸責於關連契約廠商之通知均甚為重要,俾
                 可儘早整合相關資料及證物。故未來本局在核定工期展延時應特別嚴謹。

            三、 時程展延注意事項:機電系統標經常會因其他關連標的影響,需要辦理時程展延。其
                 實在木柵線及淡水線初期,機電系統工程處曾有一度遭遇辦理展延窒礙難行的階段;

                 當時的總顧問一再主張不應主動通知廠商進場日及通車營運日(Revenue Service Date,
                 RSD)延後,以避免廠商日後將延遲責任完全歸咎於捷運局,而規避其本身延誤之責。

                 之後幾經討論,認為里程碑之展延仍應以進場日期為依據(當時展延多為進場延遲所
                 致)並依循要徑法之原則辦理;若廠商無法順利取得進場時程,工程處亦可協助藉由會
                 議、會勘紀錄及關連標之展延文件取得進場(或預估進場)時程,據以辦理里程碑展延。

                 目前的契約已在捷運局與各工程處的努力下數次改版,將一些不符合實際需求及不盡公
            平的條款刪除或修改;機電系統工程處也在累積了多次辦理時程展延及相關求償的經驗,在

            執行上愈趨成熟,儘量避免契約爭議產生。現歸納有關時程展延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 平時便應重視資料之蒐集與整理;定期檢討進度,若有落後情形則須分析責任歸屬,並
                 保留相關證據。

            二、 要徑上之作業延遲,應檢討是否有替代方案,及早提出工作調整計畫(Work Around

                 Plan)因應。
            三、 每次展延如有契約公平調整相關費用產生,應於當次立即處理,不宜延宕至契約後期一

                 併檢討。

            四、核定里程碑展延應同時釐清共同延誤部分,並應於廠商要求費用中扣除。


            第二節 延誤因素檢討



                 淡水線為我國第一條高運量捷運工程,全線計畫時程原報行政院核定開工日期為民國
            77 年 7 月 22 日,通車時程為民國 82 年 6 月 30 日,然因受用地取得延誤、地上物拆遷受阻、
            部分施工廠商無力承攬重新招標、施工中砂石風波等外在困難因素影響,先後計四次報院調

            整全線完工通車時程。
                 新店線土建工程因受土地徵收、發包不順、施工用地取得延誤、臺北縣政府審核交通維







                                                          82                                                                                                                      83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