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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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 業主之責任:本局各土建工程處依據契約核定之工期展延,除上述確認為關連契約廠商
所導致之延遲外,對於工程遭遇不可抗拒之外在因素影響,而轉嫁為業主之責任亦為主
要原因,如都市計畫變更費時、土地取得與地上物拆遷困難、地下管線拆遷費時、工程
變更設計、關連標發包延遲、交通維持計畫核頒時程延誤、民眾陳情、抗爭,砂石風波、
棄土場匱乏等之影響,而此一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其工期展延規定及作業方式,除
本局《一般條款》H.7條「展延履約期限」之相關規定外,另於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第二冊(工務作業手冊)第四章(停、復工及展延工期)內亦有規定,且在「控制重點」
中第 10 項、第 12 項,對界面標之通知及可歸責於關連契約廠商之通知均甚為重要,俾
可儘早整合相關資料及證物。故未來本局在核定工期展延時應特別嚴謹。
三、 時程展延注意事項:機電系統標經常會因其他關連標的影響,需要辦理時程展延。其
實在木柵線及淡水線初期,機電系統工程處曾有一度遭遇辦理展延窒礙難行的階段;
當時的總顧問一再主張不應主動通知廠商進場日及通車營運日(Revenue Service Date,
RSD)延後,以避免廠商日後將延遲責任完全歸咎於捷運局,而規避其本身延誤之責。
之後幾經討論,認為里程碑之展延仍應以進場日期為依據(當時展延多為進場延遲所
致)並依循要徑法之原則辦理;若廠商無法順利取得進場時程,工程處亦可協助藉由會
議、會勘紀錄及關連標之展延文件取得進場(或預估進場)時程,據以辦理里程碑展延。
目前的契約已在捷運局與各工程處的努力下數次改版,將一些不符合實際需求及不盡公
平的條款刪除或修改;機電系統工程處也在累積了多次辦理時程展延及相關求償的經驗,在
執行上愈趨成熟,儘量避免契約爭議產生。現歸納有關時程展延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 平時便應重視資料之蒐集與整理;定期檢討進度,若有落後情形則須分析責任歸屬,並
保留相關證據。
二、 要徑上之作業延遲,應檢討是否有替代方案,及早提出工作調整計畫(Work Around
Plan)因應。
三、 每次展延如有契約公平調整相關費用產生,應於當次立即處理,不宜延宕至契約後期一
併檢討。
四、核定里程碑展延應同時釐清共同延誤部分,並應於廠商要求費用中扣除。
第二節 延誤因素檢討
淡水線為我國第一條高運量捷運工程,全線計畫時程原報行政院核定開工日期為民國
77 年 7 月 22 日,通車時程為民國 82 年 6 月 30 日,然因受用地取得延誤、地上物拆遷受阻、
部分施工廠商無力承攬重新招標、施工中砂石風波等外在困難因素影響,先後計四次報院調
整全線完工通車時程。
新店線土建工程因受土地徵收、發包不順、施工用地取得延誤、臺北縣政府審核交通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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