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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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機電進場時程展延管制
三、 訂定進場條件:由於早期在關連廠商契約中均未明訂進場條件,僅於協同安裝計畫會議
(CIP 會議)中依進場條件進行協商,故協商過程中仍因土建、水環、裝修、軌道與機
電系統間之界面問題,造成會勘認定基準不一,及缺乏契約認定程序,而迭生爭議,復
經多方協配在民國 85 年 5 月完成簽核作業,並納入板橋、土城線 CD550 標、CD551 標
契約技術規範內,目前本局設計單位已考量機電標及土建、水環、裝修、軌道等關連標
之特性,及依進場階段協配,將系統標進場條件納入土建區段標規範內,俾統一加以認
定。而各系統標進場(設備安裝)條件之細節,可參考第十二章第四節之說明。
四、 整合作業程序:針對相關作業程序之檢討演進,本局配合工務管理使用手冊之修訂,完
成《界面處理 EMA2-10 - A》土建契約機電廠商進場條件確定及里程碑到達確認作業
程序。廠商提送之佐證資料,機電系統工程處應依權責審查辦理,以臻周全。
五、 在業主權益保障之下,應減輕廠商之財務負擔:施工網圖之調整於各階段檢討時應落實,
必要時並與廠商多加探討,促使廠商了解後適時改變管理方式;在公平合理原則下應辦
理契約變更者,應個案儘速辦理。尤以因業主之責任所產生之延誤,在觀念上更應該採
取積極必要措施,如提供倉儲或其他服務協助,以減輕廠商之財務損失。
六、 發包策略及計畫作業:若分標發包無法按期達成發包作業計畫時,未發包關連標契約內
各里程碑應配合現況重新檢討。已發包者應適時檢討,並採取必要措施調整契約里程
碑,以減少各項工程界面問題。其他路線分段完工策略,亦應適時主動檢討並配合修正
契約。而主辦工程機關亦應就整體時程更加嚴謹考量發包時機之排定,以減少進場日落
差加大,尤以區段標發包之時機更應重視。
七、 責任理念及人員素養:有關時程展延部分,應視為全局之責任,工務所面對廠商所提問
題,應確定位階為何,並採取適當措施,除與廠商多方溝通協調外,契約執行上有重大
爭議事項發生時,應適時依管道反映決策階層,此係一整體性之理念。各階層人員處理
時程展延案時,對契約相關條款應了解及掌控,俾於處理過程中可隨時表達意見。而佐
證資料之蒐整及預防尤須慎重,各項施工期間文件包括工作日誌、廠商請款、品質稽核
等應作完善之管理保存,俾可斟酌作為未來之抗辯及預防。
第四節 結論
自《政府採購法》頒布後,捷運局之《一般條款》均已大幅配合修訂,其中 H.7 條「展
延履約時間」及 H.8 條「停工」,為兼顧業主與廠商雙方權益及適法公平性,訂定相關規定,
展延履約時間若造成廠商額外費用支出,廠商有權請求,而捷運局得就廠商提出之單據及因
果關係之合理性作審查後核實給付。
鑑於機電廠商求償期間,多在契約工期展延確定後,即提出要求保留求償權利,而就歷
次調解、仲裁結果而言,均係以廠商請求保證里程碑展延或總工期延後所生之「後段費用」
給付。是以,上游工程標之相關土建工程處應儘早蒐整關連標工期展延、計價款扣抵或逾期
罰款資料,以備捷運局會同作業時,能提供有利之佐證資料,故本文多著重在廠商求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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