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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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一、 土建標發包作業延遲之影響:環狀線第一階段工程採先機電後土建發包方式,最後完成
發包之土建要徑標CF660A開工日為102年7月16日,晚於機電系統工程開工日1561天,
因此造成土建 CF660A 原始契約之工區交付里程碑均晚於機電系統工程進場里程碑,使
機電系統工程進場里程碑展延而成為影響環狀線完工通車主要因素。
二、 土建標 Y15 站要徑機房延遲交付之影響:對機電系統工程而言,以「行車監控系統為
主軸」的全線整合測試,因土建 Y15 站機房延至 107 年 1 月 23 日移交影響主線三軌供
電時程,使主線 Y6 ~ Y11 及 Y11 ~ Y19 兩個區段必須先後進行測試,造成部分整合
測試項目(如列車停靠站精準度測試)需分別於兩個測試區段重複驗證,使後段機電系
統測試未能有效追趕工期,也是環狀線完工通車影響因素之一。
第三節 建議改進事項
基於此類求償案牽涉面甚廣,需要本局各相關單位之充分合作共同作業,因此內部爭議
應於事前儘力協調解決,以盡可能降低本局日後之衝擊與損失。早期機電廠商因受上游工程
標影響所致之進場延遲,請求調整契約金額及工期,得依規定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而於函
報審計處查核時,均要求捷運局先釐清上游工程標延遲之責任歸屬,並核算各分線上游工程
標廠商之扣款金額是否相當於各機電標之求償金額,故捷運局各土建工程處依前述契約依據
及作法處理廠商工期展延時須審慎為之,並完整保存資料,俾有利日後稽核需要。彙整歷年
檢討相關作業心得提供建議之策進事項如下:
一、責任告知部分
( 一 ) 在發生展延工期時對可歸責於上游廠商之告知程序,應持續依本局工務作業手冊
之規定作業。
( 二 ) 對發生展延工期事實時,預估對下游廠商之可能損失,應依程序儘早告知廠商。
( 三 ) 若因工期展延造成全線須分階段達成部分完工之可能時,經評估後應儘速告知廠
商,同時促使廠商進行內部計畫之調整。
( 四 ) 在告知方式上除採上述被動及主動之告知方式外,另在有適當理由下所作之若干
調整,若可減輕雙方之負擔,均應反映狀況。
二、 進場日期確認:土建契約里程碑到達之會勘,由本局各土建工程處自行依契約認定;至
於機電系統標以移交會勘日為實際之可進場日加以認定,執行上應無疑義,對機電廠商
進行契約工期檢討亦有助益。二者在契約執行之實務及程序上,均不致與廠商產生爭議
事項,亦有利於各依權責及佐證資料,自行清查相關廠商工期延誤責任部分。有關機電
系統標進場部分起算日之計算:在發現應進場而未進場時、實際上可進場時、當變更時
程通知廠商時,上述三項起算點之認定應斟酌個案多予考量現場實際因素作合理性之判
定。而為減少區段標工期展延之風險,機電系統工程標應重視進場時機之排程,設計單
位在編訂規範及標單時應作整體考量,與土建設計單位協調區段標可提供進場之時間,
亦應降低寬列值,並就以往經驗將進場時機作合理之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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