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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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機電進場時程展延管制
第七章 機電進場時程展延
管制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各機電系統標,因上游工程延遲導致機電廠商延遲進場,
而衍生廠商要求公平調整契約金額之求償案件,在捷運各路線(段)先後通車後,均已逐
步浮現,計有木柵線馬特拉求償案,淡水、新店線供電標、電聯車標及文湖線 CB410 標
EOT1&2 補償爭議訴訟案等,顯示此一因涉及契約工期展延核定及責任歸屬之問題甚為重
要,本章僅就歷次承辦通案之經驗,就廠商求償前,各項前置作業有關佐證資料之蒐整及預
防、作業策略等提供參考。
第一節 契約依據及作法
捷運工程各線土建、水環、裝修、軌道與機電系統間,均具有大量之界面關係,時程上,
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先後關連,而絕大部分機電時程展延之求償案件,均肇因於上游工程交付
時程延誤,是以,在處理工期展延核定及責任歸屬上應特別審慎。
一、 廠商或關連契約廠商之責任:目前本局《一般條款》C.8 條「關連廠商所導致之遲延」
亦明定:「因可歸責於關連廠商而導致工程遭受遲延時,廠商應儘速於事件發生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告知工程司事由或提供相關紀錄,供其召集雙方據以協商解決方式」。另
V.1 條「磋商與協調」亦明定:「廠商或業主就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
均應由廠商與業主本於誠意隨時進行磋商與協調。廠商與業主進行磋商與協調後,如仍
未能就爭議之解決達成協議,得再與捷運局進行磋商與協調」。工程司並得依 Q.1 條「估
驗計價款之扣留及發還」規定處理。據此,本局相關之土建工程處應及早適時進行作業,
俾便辦理後續之扣抵關連廠商計價款或逾期罰款等,並及早掌握案情,以便日後機電廠
商求償進行調解、仲裁、訴訟階段時提供有利之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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