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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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1.1.1 界面的定義及分類


                 界面可作如下定義:兩個或兩個以上捷運設備間,因隸屬不同施作廠商,或設備與設備
            間於安裝上或功能上,彼此間具相互連結關係所衍生需共同協定事項,即在兩硬體設施間,
            基於「功能從屬」或「實體配合」所需之共同協定事項。

            一、 功能從屬界面(functional interface):指為求達到系統預定功能,彼此個體間的無形連
                 結及協定事項、資料或訊息之傳輸、系統相容、軟體功能協定等界面事項。

            二、 實體配合界面(physical interface):包括外型的匹配和硬體配合,通常指設備之間的組
                 裝協定,如尺寸、公差、裕度等,或設備於所在環境中運作之空間需求,如設備安裝及

                 載運、設備纜線連接路徑、營運維修空間、設備安裝、組裝時環境空間安排等界面事項。

            三、本質性界面:土建機電界面/機電機電界面。
                 ( 一 )  機電/機電界面—泛指機電標之間所應進行之界面協調事項,包含全部之功能界
                       面及少數設備組裝的實體界面。

                 ( 二 )  土建/機電界面—泛指機電標所需與土建標之設計、施工存有實體安排關係之協
                       調事項,全數為實體界面,其含括行控中心、車站、站間路徑及機廠等。

            四、衍生性界面:契約/時程/組織/法規界面。
                 衍生性界面係因應處理本質性界面之需要而產生,其包括契約、時程、組織及法規等四

            項因素,其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 一 )  契約界面—在系統選定後,經相關單位議定界面事項,並於各設施契約制定時納
                       入,包括條文、圖說、單價目之規定等,相互間之配合應周延、明確且可行。

                 ( 二 )  時程界面—依各設施契約所制定的配合需求,研析相互間之規設及執行關係,以
                       訂定主時程及中間時程,並於契約發包後,參考各承包商實際之細部執行時程加
                       以整合,並依據整合後之整體時程,核定各承包商的細部時程。

                 ( 三 )  組織架構—界面工程執行需橫向協調及縱向決策管理,故契約之執行方式與組織
                       架構的建立息息相關。宜橫向訂定各單位之分工權責,縱向採集中控管及協助指

                       導與解決之組織架構方式,並適選有系統工程協調與整合經驗之人員參與。
                 ( 四 )  法規限制—現行國內相關法規及審監制度規定之限制下,由國外引進之捷運工程
                       規劃往往水土不不服,使得界面協調工作亦失去許多彈性。故在發包方式及契約

                       制定上須加以研究,以避免抵觸法規造成執行上的困難,另在契約執行上須制定
                       界面協調程序,使工程執行更為順暢。以上的界面分類詳如圖 11-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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