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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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捷運施工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實務





                 第五十條          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
                               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
                               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
                               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七十五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
                               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審查程序辦理。

                 5.1.1.7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法令、契約規範、設計圖說等相關規定,設置環境保護防制措施內

                 容如:洗車設備(如洗車台、沉澱池、沖水架及加壓馬達等)、沉砂池、調節池、攔砂及導
                 排水設施、道路改道修築、防塵設施(如工區灑水、裸露表土覆蓋、運輸車輛加蓋、除煙機

                 及集塵設備等)、吸音材、防振設備、垃圾處理、油廢水分離設備、廢油收集槽等防制措施,
                 將施工對環境之負面影響降至最低,俾減低對公眾造成之不便。必要時,將施工項目、作業
                 時間、工程進度、對居民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採行之減輕對策等項目,事先向當地居民及警

                 察單位進行說明,以獲得諒解與配合,使工程順利地推展。

                 5.1.2 施工期間環境保護作業程序及查核


                 5.1.2.1 施工廠商環境保護相關作業計畫書送審

                     廠商應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書)」、
                 「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及環保相關法令規章,依各施工標作業項目提報下列計畫書。

                 一、工地環境保護工作執行計畫(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一 ) 工程概述
                     ( 二 ) 環境保護執行組織

                     ( 三 ) 施工前環境調查
                     ( 四 ) 施工期間環境保護措施

                     ( 五 ) 噪音及振動管制說明
                     ( 六 ) 空氣污染防制說明
                     ( 七 ) 水污染防治說明

                     ( 八 ) 剩餘資源處理說明
                     ( 九 ) 環境保護措施查核說明

                     ( 十 ) 施工階段環境監測說明
                     ( 十一 ) 施工後環境復原說明
                     ( 十二 ) 交通干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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