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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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5.1.1.1 噪音與振動管制

                 噪音管制依據 99 年 1 月 2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90006225D 號令、交通部
            交路字第 09900850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六條及 98 年 9 月 4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

            字第 09800781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辦理、營建噪音管制依據 102 年 8 月 5 日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20065143 號修正發布等規定辦理,工程隸屬於新北市轄區依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0 年 1 月 28 日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範圍管制區劃定」、102 年 3 月

            22 日公告修正「本市禁止營建工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等規定辦理。
                 振動管制因目前我國沒有振動管制法,監測值參考日本環境省「振動規制法」之基準值

            比對分析。
                 施工期間廠商應採用低噪音、低振動之施工機具及工法,並遵守下列作業方式,以減輕
            噪音振動之干擾:工地周圍設置圍籬並與地面密接。對噪音較敏感處,如學校、醫院等,廠

            商應採用噪音較小之設備,或視需要設置隔音設施。
            一、避免機具不當之操作或高速運轉,於待命時關閉引擎。
            二、 採用之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應定期保養維修,避免機件鬆動,產生不必要之噪音及振動。

            三、工地長期使用之機具、換氣等臨時設施,應加設適當的隔音、防振裝置。
            四、 工區覆蓋版下方安裝橡皮墊,並對通過之車輛限制行車速限,若有鬆動,即刻派員焊牢
                 整修。

            五、使用隔音罩、隔音板覆蓋音源消音或加裝消音器。
            六、避免同時進行噪音量大之施工作業,並調整施工時間減輕干擾。

            七、 禁止吊車作業人員與施工人員以擴音器大聲喧嘩,應採無線電對講機之聯絡方式進行作
                 業,以管制作業中之噪音。
            八、 從事夜間施工需依當地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申請作業,並於施工告示牌內載明夜間施工核

                 准文件字號等。獲准夜間施工之施工標,於施工前知會當地里長及周邊民眾,或開說
                 明會。

            5.1.1.2 空氣污染防制

                 對於土石開挖、物料儲存及運輸施工機具等可能產生空氣污染之作業,廠商應針對不同
            污染源採取有效之防制措施,並遵照環保署 96 年 10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79904 號函訂
            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據以執行。

                 施工期間廠商採行下列作業方式,以避免污染之產生及擴散:
            一、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 2.4 公尺。
            二、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設鋼鈑、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粗級配等物料,抑制粉塵產生。

            三、工地內之裸露地表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採植生綠化,並定期灑水。
            四、 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搬運車輛,應採用具備密閉

                 車斗之運送機具,或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
                 之防制設施。以防塵布覆蓋者應下拉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 15 公分並緊密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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