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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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捷運系統消防工程審勘作業實務
表 16-3-1 臺北捷運高運量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分工表
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負責施工之廠商
電聯車上火警系統、手提滅火器 電聯車工程
車站及隧道內火警系統、滅火設備、緊急照明、連結送水管、
緊急配電系統、緊急電源(指不斷電系統)、部分防火填塞 水電工程
車站及隧道通風、換氣及排煙、監控系統 環控工程
車站及隧道緊急電源(指車站及隧道之第二電源來自站外不同 供電系統工程
變電站、發電機系統)
無線電輔助通信系統、緊急廣播 通訊系統工程
車站及隧道避難逃生標示設備、防火區劃、防煙區劃 標誌及建築裝修工程
電梯車廂內緊急照明 電梯工程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 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
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安裝施工測試
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
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二、 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
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
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 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表,依第 12 點規定
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
關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
函退。
四、 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
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
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
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 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
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
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
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並將消防圖說電子檔以 PD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一併送
消防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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