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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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0.3.1 相關法規介紹
緊急廣播系統係由下列四種設施搭配組合而成,其相關法規要求亦說明如下:
一、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 一 ) 應符合 CNS10522 之規定。
( 二 ) 應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並能標示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 三 ) 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 四 ) 操作裝置應設於防災中心,或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且其操作開關距樓
地板面之高度,如採座式操作者為 0.6m ~ 1.5m,其他方式操作則為 0.8m ~ 1.5m。
二、啟動裝置
( 一 ) 應符合 CNS10522 之規定。
( 二 ) 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應在 50m 以下。
( 三 ) 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可超過 0.8m ~ 1.5m。
( 四 ) 地下建築物或建物在 11 樓以上及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能使用緊急電話之方
式來加以啟動。
三、揚聲器
( 一 ) 依廣播之區域面積大小來決定所選用之揚聲器(即喇叭)級數,其規定為:
1. 廣播區域> 100m 選用 L 級揚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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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 m <廣播區域≦ 100m 選用 L 級或 M 級揚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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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廣播區域≦ 50m 選用 L 級、M 級或 S 級揚聲器
( 二 ) 揚聲器之音壓要求,係指距揚聲器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值,其要求值為:
1. L 級:92 分貝以上
2. M 級:87 ~ 92(不含)分貝
3. S 級:84 ~ 87(不含)分貝
( 三 ) 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應在 10m 以下
( 四 ) 以下區域可適用免設揚聲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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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室部分:面積在 6m 以下之居室,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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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通道,其面積在 6m 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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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居室部分:面積在 30m 以下,且該區域與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
距離≦ 8m
( 五 ) 特殊規定:
1. 在樓梯、斜坡通道之特殊場合,則以垂直距離計算,每 15m 範圍至少需放 1 個
L 級揚聲器
2. 揚聲器之音壓及裝設符合下列規定(樓梯或斜坡通道除外),不受水平距離
10m 以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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