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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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捷運系統火警警報設備
3. 緊急廣播設備揚聲器設計之規定:
(1) 音量的確保
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 1m 處依下列公式→求得之音壓 7.5 分貝(75 分貝
為叫醒就寢中的人最低的必要音量)。
P 值:音壓(單位:dB)
p 值:揚聲器的音響功率(單位:dB)
Q 值:揚聲器的指向係數
r 值:場所距離揚聲器的距離(單位:m)
α 值:廣播區域的 2KHz 平均吸音率
2
S 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或屋頂面積的合計(單位:m )
(2) 明瞭度的確保
在明瞭度的確保方面,是依據揚聲器所在的廣播區域的殘響時間在 3 sec 以
上的場合時使用,如果揚聲器所在的廣播區域殘響時間大於 3 sec 時,從這
個廣播區域樓地板面高 1m 處到揚聲器的距離,建議能符合以下列公式求算
的值。
廣播區域之殘響時間≤ 3 sec 時,距樓地板面 1m 處至揚聲器之距離在下列公
式求得值:
r 值:場所內到達揚聲器的距離(單位:m)
Q 值:揚聲器的指向係數
2
S 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或屋頂面積的合計(單位:m )
α 值:廣播區域的平均吸音率
四、配管配線:
( 一 ) 應符合經濟部所頒「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二 ) 絕緣阻抗(導線相互間,以及導線對地)應符合相關要求。
( 三 ) 不得與其他電線共用管槽(除非該電線係用於 60V 以下之弱電回路)。
( 四 ) 任一揚聲器或配線短路、斷線時,皆不可影響其它樓層之廣播。
( 五 ) 如果緊急廣播與一般廣播共用廣播主機而設有音量調整器時應採用三線式配線,
以便在緊急廣播時能有固定之音量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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