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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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與電梯工程監造實務
七、整體功能測試
營運後,電梯電扶梯設備完成一年可用度達成 99% 時,之後所執行的測試。
4.3.3.4 竣工驗收作業
工程竣工係指廠商完成全部契約所規定之工作,工程竣工後,廠商依契約規定提送供辦
理初驗及驗收之竣工圖及相關文件資料。工程竣工驗收應按監造單位預先檢驗(竣工報核)
工程司派員會勘確認(初驗(複驗)驗收(複驗))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作業流程辦理,契約
另有規定者按規定辦理。其中,初驗係契約工程完工後,辦理初步驗收作業,以決定是否合
乎辦理驗收條件(無初驗程序者得免之)。驗收係契約工程經初驗合格後,整體品質、文件、
數量等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最後查驗程序。
4.3.3.4.1 竣工報核作業
一、 監造工務所應督促施工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監造工務
所及工程處報備,7 日內會同監造工務所、監造技師及施工廠商確認是否竣工。
二、監造工務所做成工程竣工確認紀錄,於查證屬實後 2 日內報請工程處核定。
三、 監造工務所應督促施工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
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
( 一 )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需本局監辦驗收者,工程之竣工報告表經工程處處長核定竣工
後,報局備查,並副知本局政風室。
( 二 ) 查核金額以下工程之竣工報告表由工程處處長核定後影本送工程處政風室。
( 三 ) 倘有變更案致契約總價增減情事,則以修正後契約總價判定其適用規定。
4.3.3.4.2 工程驗收(含初驗)作業
一、工程完成竣工報告後,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初驗,若契約無初驗程序者得直接辦理驗收。
二、 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處於收到施工廠商之竣工報告
表、竣工圖表、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上述資料應完整提送)後,應於
45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三、 初驗時,工程處得免派監驗人員,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依工程結算明細表
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但機關已依工程性質訂有初驗項目,納
入契約規範者,從其規範。
四、 初驗合格後,監造工務所應報請工程處派員辦理驗收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會)驗及
接管,於初驗合格後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
有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
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
五、 辦理驗收作業應先擬訂驗收時間,並由工程處處長核派除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單位最
基層之承辦人員以外,具工程實務經驗之人員擔任主驗官及指定主(會)計或有關單
位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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