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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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一 ) 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得直接辦理驗收。

                 ( 二 )  二千萬金元以上之工程應先辦理初驗,合格後再辦理驗收,但特殊工程、緊急工
                       程經雙方協商後,可直接辦理驗收。

                 ( 三 )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驗收,工程處除應指派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外,並應報請本
                       局派員監辦。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工程處應指派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4.3.3.5 點移交作業

            一、 點交:工程已竣工或已達實質完工未驗收之工程,為利捷運公司於營運前熟悉作業環境
                 及設備操作;或配合政策需要暫無法驗收,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二、移交:工程已驗收合格,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4.3.3.5.1 製作移交、點交清冊

            一、 依據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凡單價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者,
                 均應列為財產(未驗收者,稱為「設施設備」);不屬於前開標準者,應列為「物品」。

            二、 設施設備點交清冊附屬表(或財產移交清冊附屬表)中之財產編號、名稱須與主機列印
                 之設施設備點交清冊(或財產移交清冊)上之財產名稱(均應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
                 及編號(共 14 或 15 碼)相符合。

            三、價值一萬元以下之設備或使用年限二年以下者,應列入物品移點交清單。

            四、 契約中之特殊工具、測試工具、測試儀器及手工具等若其單價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為二年以上者,應列入設施設備點交清冊(或財產移交清冊);單價一萬元以下者列入

                 物品移點交清單。但契約中若有整組(套)之「手工具箱」雖其價值為一萬元以上且使
                 用年限為二年以上者,應將其中各分項之手工具分別列入物品移點交清單中。

            五、備品應列入備品移交清單。

            4.3.3.5.2 辦理現場點移交作業

            一、財產移交清冊/設施設備點交清冊。
            二、財產移交清冊附屬表/設施設備移點交清冊附屬表。

            三、物品移(點)交清單。

            四、備品移交清單。

            五、財產編號條碼。

            4.3.3.5.3 辦理現場移點交作業實務

            一、 監工人員在實質完工後,演練或通車之前應辦理財產設備點交作業。點交作業是本文安
                 裝計畫中最後的一環,標準作業程序已有完整辦理之規定,此處容不贅述,僅作一些作
                 業相關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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