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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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3.3.3.1 界面與模擬

            一、 模擬的部分:正常電力的切換及顯示、發電機模式的運轉及顯示、火災模式的運轉及顯
                 示、地震模式運轉及顯示和訊號輸出、消防運輸功能測試等。

            二、 實際的部分:正常電力的切換及顯示、正常異常電力的切換及顯示、發電機模式的運轉
                 及顯示、火災模式的運轉及顯示、地震模式運轉及顯示和訊號輸出、CCTV 的測試、消

                 防運輸功能測試、電扶梯、電梯正常狀態及異常狀態時的功能顯示、MCT 控制中心之
                 遙控功能等。

            4.3.3.3.2 測試項目

            一、 工廠測試:電扶梯出廠前應有廠測,對於重要元件專業廠商應提出相關測試報告,證明

                 單元機件功能品質無誤。
            二、 工地測試:為確保電扶梯、電梯的功能品質符合契約規定所進行的驗證測試,相關的界

                 面功能測試係以模擬的方式行之。
                 ( 一 ) 依工地測試程序及規範會同工程司及相關人員進行 SAT 測試,並作成記錄。

                 ( 二 ) 依 SAT 測試結果進行缺失改善,及進行複驗。
            三、使用許可證

                 ( 一 ) 廠商備妥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使用許可證申請作業。
                 ( 二 ) 當取得使用許可證後,依送審文件之授課資料,通知營運單位辦理教育訓練。

            四、 會驗:當本工程施工項目全部安裝完成後廠商應會知工程司參與其安裝測試,之後,廠
                 商應準備妥當並事先知會工程司俾供業主及有關單位辦理會驗。
                 ( 一 ) 依會驗程序及規範會同工程司及相關人員進行測試,並作成記錄。

                 ( 二 ) 依會驗測試結果進行缺失改善,及進行複驗至工程司滿意為止。

            五、整合測試
                 ( 一 )  營運前模擬緊急事件狀況,由各關聯專業廠商之間發出或接收界面狀態訊號(非
                       模擬訊號)。

                 ( 二 )  驗證契約所規定之電(扶)梯設備所有應該執行動作之界面功能測試,主要係針
                       對包括停電、供電、火災、地震、發電機、消防等方面之界面功能。

            六、 營運前目視檢驗及試車支援:此營運前目視檢驗及試車需在商業營運日前完成,通車前
                 本局在模擬營運條件下,進行所有機電設施整合之目視檢驗及試車,且廠商須提供工程
                 司必要的支援及服務。

                 ( 一 ) 當達成會驗,並將所有缺失改正後,即以書面通知工程司進行營運前目視檢驗。
                 ( 二 ) 目視檢驗之缺失應立即改正。

                 ( 三 ) 目視檢驗通過之日期應在契約規定之實質完工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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