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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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與電梯工程監造實務
4.3.2.6 監工作業實務
車站之電梯、電扶梯設備工程界面重要性,注意機坑及升降道積水,易導致設備浸水損
壞的事件,另於關連標的施工阻礙了電梯、電扶梯設備進場的遲延,致工程進度落後,突增
施工期間契約管理的困難。
因此,本文著重在捷運車站電扶梯設備的契約管理項目,就契約設計的內涵、現場施工
的執行、計價付款的運作、通車營運的作業、設備可靠度測試、保養維修的支援等等階段,
討論契約執行期間遭遇的問題、檢討施工期間窒礙難行之環節、說明界面項目協調處理之方
式,期以實際的體驗,強化對電扶梯合約的履約管理,以及工程界面的協調及處理,以做為
後續工程的參考,並避免突發的施工阻礙及遲延,俾順利施工完成並配合通車營運使用,以
服務廣大的旅客。
4.3.2.6.1 作業方式
工程施工期間,主辦單位應由監工人員或指定人員依當日工地實際施工情形紀錄,包括
工種及出工人數、出動機具、材料使用情形進行查核及完成數量審驗,監工人員填寫監工日
報,監工日報完成後報陳主辦單位主任簽核。
4.3.2.6.2 注意事項
監工日報必須每日填寫,並將工地當日發生之情況詳實記載以為爾後考證依據。契約變
更致數量增減,在完成契約變更法定程序前已施作完成之數量,監工日報表應以另項登錄
之,並於備註欄內註明「第 × 次契約變更」字樣。
4.3.2.6.3 作業方式
一、 廠商於電扶梯完成其施工、安裝須依據契約圖說、規範等之規定自行檢查,經工地授權
代表及品管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經工程司核定)確認合格後,向主辦單位申請
查核。
二、 如廠商未確實自主檢查合格即申請查核。主辦單位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撤換不適任人員
或作其他處置。
三、 主辦單位接獲廠商之申請後,並會同廠商人員到場進行查核(抽驗或全面查核),查核
結果填寫於「施工查核表」,經主辦單位主任複核後備查。
四、 對不符合設計圖說、規範或契約規定之施工、製造、安裝均視為缺失,查核時若有缺失,
須於查核表上註明。並請廠商依循契約規定及品質計畫改善後申請複驗。施工期間之查
核資料應由監造單位妥善建檔保存。
五、監造單位應隨時至現場監督施工情況,發現缺失時應立即督促廠商予以改正。
4.3.2.6.4 查核要點
主辦單位進行查核時,應先查核廠商自主檢查紀錄,若廠商未檢查或紀錄不完整,則查
核結果為不合格,無需查驗其它項目。查核表內"★"表示應將量測檢驗值紀錄於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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