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2 捷運號誌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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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後,駕駛員將車由 YM 模式轉換成 ATO 模式,此時列車即自動透過其 TWC 傳輸系統,將
一個列車備妥出發信號(Train Ready to Start)傳給 CCR,當 CCR 接到此信號後,並當等到
列車發車時刻一到,CCR 就會開通路徑並使號誌設備室(SER)發出一個 ATP 速限指令,
將轉換區之零速碼轉換成適當的 ATP 速度碼。當列車 ATC 系統接收到此一速度碼時,就會
產生 2 秒鐘的嗶嗶聲,且 ATO 啟動(ATO RELEASE)按鍵上之指示燈開始閃爍,用以提醒
駕駛員發車時刻已到,當駕駛員收到上述信號時,就按下 ATO 釋放按鍵,接著列車就如常
地依照道旁傳來之速度碼,在 ATO 模式下,自動駛入正線,開始營運運轉。
若列車調至 MTO 模式下,除該列車並無傳送一個列車備妥出發信號給 CCR 外,一切情
況如上所述,而 ATO 釋放指示燈亦無作用,列車駕駛員必須以手動的方式與 CCR 經過一定
程序確認後,且經 CCR 認可,方能用手控的方式將列車駛入正線。
二、自動列車速度調整(Automatic Speed Regulation)
自動列車速度調整是列車 ATO 主要的功能之一。一般而言,速度調整是以控制速度為一
個目標速度為基準來執行;而控制速度是以比較下列控制列車車速條件來作取捨,分述於下:
( 一 ) 道旁所傳送來之 ATP 車速限指令加上功能位階所合成之行車速限。
( 二 ) 另比較程式化月臺停車曲線所限制之行車速限。
以上二者之中取其速限低者作為列車執行車速。而存在於實際車速與執行車速的差異,
會被視為一個控制車速的誤差因數,透過密封迴路再饋入速度調節系統,以使兩者之間誤差
數為零。而同時列車推進與煞車系統又會根據上述誤差因素,來決定列車是否需要推進動力,
停止推進動力或是煞車,以調節車速。現行 ATO 行車速限,當車速在 25 至 50km/hr 時,容
許列車時速誤差在 ±1km/hr 之間。而當列車時速在 50km/hr 以上時,則容許列車時速誤差為
其當時執行速度之 2% 間。
三、功能位階(Performance Level)
列車以 ATO 模式正常營運行駛時,通常執行車速會被設在當時 ATP 速限 1km/hr 以下。
而 CCR 將可透過 TWC 系統傳送功能位階調整執行指令給列車,用以調節列車行車時刻,
通常此功能位階可調整行車車速,亦可能影響任一或所有行車速限。
而功能位階之調整,可分為三級,第一級為功能位階 1(PL1),表示車速等於 ATP 速
限速度,第二級為功能位階 2(PL2),表示車速等於 ATP 速限的 90%,第三級為功能位階
3(PL3),表示車速等於 ATP 速限的 80%。當列車開始執行程式化月臺停車之過程中,列
車會在當時列車執行車速(已加上功能位階調整功能)和 PSS 曲線速限中選其速限低者作為
其行車速限。
四、滑行功能(Coasting)
在列車 ATS 系統綜述中,我們談到當列車在月臺停靠時,CCR 會透過月臺區間 TWC 系
統傳送滑行參數給列車。滑行參數包括列車開始滑行距離和最小滑行速度,例如當列車在上
個車站透過 TWC 被傳送之滑行參數為 250m、35km/hr 表示當列車在駛離車站後 250m 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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