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1 捷運電聯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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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靴未接觸第三軌或同一供電迴路沒有負載列車加速或再生電壓低於第三軌電壓,
則再生電流饋入充電電容,直至電容電壓高於 870V,部分電力煞車電流開始流向
煞車電阻。電力煞車只有在動力車上發生,非動力車上沒有牽引系統,就無電力
煞車;故動力車上之電力煞車,除可供給本車之煞車外,還須供給非動力車所需
煞車力之一半(另一半煞車力由另一動力車之電力煞車提供)。
照片 5-1-7 煞車電阻器
列車之推進邏輯微處理機接受外界命令及載重信號決定煞車轉矩需求後,與
推進換流器產生之實際電力煞車比較,先採用電力煞車,若電力煞車不足以提供
全部之煞車需求,則由非動力車之摩擦煞車先補充,若還不足,最後再由動力車
之摩擦煞車補充。電聯車之設計應盡量避免過大之煞車力集中於同一車軸,以減
少列車煞車打滑之發生;動力車軸已具電力煞車力,應避免摩擦煞車力同時加諸
於上,除非有電力煞車不足狀況。理論上,交流感應電動機是可以由電力煞車獨
力完成,而完全不需摩擦煞車,但是實際上有其效率的限制,且當速度降到一定
範圍之下時,其所產生的滑差遞減,煞車轉矩亦遞減,很難在限定的煞車距離內
使電聯車完全停止。所以必須適時配合摩擦煞車,使列車能平穩地停住。淡水線
電聯車規定降到 8km/h 之前必須由電力煞車單獨完成(正常情況之下),8km/h
以下才可以混合摩擦煞車使電聯車完全停止;新店/南港/中和/土城線電聯車
規定 4km/h 以下才可配合摩擦煞車,而摩擦煞車於列車靜止前才啟動混合電力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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