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1 捷運電聯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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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電聯車推進系統
1. 交流馬達無需使用整流子(Commutator)與碳刷(Brushes),因此構造較直流
馬達簡單堅固,且維修保養亦較容易。
2. 交流馬達因無碳刷與整流子接觸,可完全免除整流不良直流馬達之跳火(Flash
Over)現象,系統可靠度相對提高。
3. 就同一額定馬力而言,交流馬達較直流馬達為輕,因此可降低車重節省營運成本。
4. 交流馬達應用於電力煞車時,不受整流電壓之限制,理論上可獨力完成 100%
之煞車功能,無須借助於摩擦煞車。
5. 電力電子元件技術之進步,其耐電壓與耐電流的特性越來越好,切換頻率也越
來越高,降低高功率交流馬達換流器之成本。
6. 微處理機技術之進步,尤其是運算速度提高,使交流馬達許多相當複雜之控制
策略得以實現。
( 七 ) 電力煞車(Electrical Brake)
電聯車採交流感應馬達,電源頻率即為同步轉速,同步轉速感應轉子轉速,
當轉子轉速高於同步轉速,即產生負滑差、負轉矩,使轉子轉速降低,此為電力
煞車。推進換流器除了加速時可控制將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供應交流馬達,減速
時亦可控制將電力煞車產生之電力轉換成直流電饋回第三軌(再生煞車)或經煞
車電阻(照片 5-1-7)以熱的形式消耗電能(動態煞車)。當電力煞車發生時,由
微處理機及推進換流器決定使用再生煞車或動態煞車,其因素如下:
1. 安全因素:再生電壓不超過第三軌供電範圍。
2. 經濟因素:在安全無慮情況下,儘可能使用再生煞車。
第三軌之正常供電範圍為 500 至 900VDC,以淡水線 301 型電聯車為例,電
聯車各組件之設計可承受供電範圍達 475 至 925VDC(輔助電力供電設備可達
950VDC),超過供電範圍時,電聯車保護裝置(線開關、保險絲等)跳脫,部分
電聯車牽引動力或輔助供電設備將停止運轉,故動態煞車須適時應用。當再生電
壓低於 870V、集電靴接觸第三軌、同一供電迴路有負載列車加速及再生電壓高於
第三軌電壓等四種狀況同時成立時,則再生電流饋回第三軌供給負載列車加速。
若再生電壓高於 870V(電壓已趨近高壓限制 900V),則控制電力煞車再生電流
之推進換流器電力電子開關(切換頻率 200Hz)部分時間導通,部分電力煞車再
生電流經此電力電子開關流向煞車電阻,若再生電壓高至 940V,則電力電子開關
全部時間導通,全部電力煞車再生電流流向煞車電阻;870V 至 940V 時,電力電
子開關導通時間成線性變化;電壓越小,安全性越高,電力電子開關導通時間越
少,大部分電力煞車再生電流可饋回第三軌供應其它負載列車,以達經濟原則;
電壓越大,危險性越高,電力電子開關導通時間越多,大部分電力煞車再生電流
可經煞車電阻以熱的形式消耗電能,以達安全原則。若再生電壓低於 870V 但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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