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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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9.2.3.15 稅捐
凡以個人名義參加的國人,將代扣 10% 之稅,該稅不列入作品成本中,即不列為工程
總表中的項目。但如有開列發票者,則可列出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為成本,不再代扣稅。本
局在處理扣繳憑單時將把契約經費列為工匠技藝得的「執行業務所得」,個人之作者如欲節
稅,應留設作品相關之所有發票及收據,於報稅時提出,有退稅的機會。如不提出開銷證明,
則國稅局認定該經費 62% 為工料成本,而將剩下之 38% 列入所得課稅,細節可洽國稅局。
本次因契約中明定設計費為 75 萬元,報稅時無法以製作費之發票或收據扣抵,至使部分不
計成本只求效果之創作者,依然得以 75 萬元計算所得。事實上創作者之實際利潤無法明訂,
且施工費無法支應設計費,須另尋財源。故南段辦理公共藝術時即不列出設計費,而將利潤
內含於工程費中計算。
新店站公共藝術之作者因為日藉,依我國稅法,作品在中華民國境外完成,即不需扣繳
我國之所得稅,可是該作品有敲除花臺之工程,須在國內僱工及機具組立該作品,依法應扣
該部分之稅,且外籍人士之稅率為 20%。因考量該作者慨然允諾將敲除花臺之工程納入其工
程中,使該作品及時於通車前完成,又其議價後損失 30 萬元,捷運局決定不把工程價目單
放入契約中,此舉不但解決日後稅務查帳之困擾,也使得議價後按比例調整單價之痛苦瞬間
解除。
由於創作者之實際利潤無法明訂,且本局施工費無法支應設計費,須另尋財源。故市政
府站、昆陽站及忠孝西路地下街之費用並不列出設計費,而將利潤內含於工程費中計算。另
市政府站公共藝術之作者因為紐西蘭藉,依我國稅法,作品在中華民國境外完成,即不需扣
繳我國之所得稅。另為協助藝術家減免關稅,本局亦去文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請其同意減免關
稅及商港捐。
第三節 後續路網之捷運公共藝術之執行
9.3.1 細部設計時即納入公共藝術計畫
初期路網之公共藝術因為起步較晚,通常在通車當年開始徵選作品,在時程緊 迫、儘
量不變更設計的原則下,作品通常為配合既有裝修而以附加方式進入捷運車站。
有鑑初期路網之公共藝術歷經變更設計、尋找經費及位置、類型限制等種種痛苦經驗,
捷運局瞭解公共藝術最好在工程設計階段即開始考量,故在土城線及板橋線細部設計時,已
配合法令預留公共藝術之位置,而為於裝修進場前確定公共藝術形式,在通車前二年,即開
始辦理公共藝術之徵選,大大減少二次施工之困擾。
在後續路網細部設計顧問之服務範疇中,即規定在建築造型簡報時,要一併提報公共藝
術計劃,以期藝術品能融入其周圍環境做整體考量,該公共藝術計畫應包含詳細之執行計
畫,經相關審議委員會審核後實施,以期藝術品能融入其周圍環境,做整體展現,達到環境
藝術化、藝術環境化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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