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P. 24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9.2.3.15 稅捐

                 凡以個人名義參加的國人,將代扣 10% 之稅,該稅不列入作品成本中,即不列為工程
            總表中的項目。但如有開列發票者,則可列出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為成本,不再代扣稅。本

            局在處理扣繳憑單時將把契約經費列為工匠技藝得的「執行業務所得」,個人之作者如欲節
            稅,應留設作品相關之所有發票及收據,於報稅時提出,有退稅的機會。如不提出開銷證明,
            則國稅局認定該經費 62% 為工料成本,而將剩下之 38% 列入所得課稅,細節可洽國稅局。

            本次因契約中明定設計費為 75 萬元,報稅時無法以製作費之發票或收據扣抵,至使部分不
            計成本只求效果之創作者,依然得以 75 萬元計算所得。事實上創作者之實際利潤無法明訂,

            且施工費無法支應設計費,須另尋財源。故南段辦理公共藝術時即不列出設計費,而將利潤
            內含於工程費中計算。
                 新店站公共藝術之作者因為日藉,依我國稅法,作品在中華民國境外完成,即不需扣繳

            我國之所得稅,可是該作品有敲除花臺之工程,須在國內僱工及機具組立該作品,依法應扣
            該部分之稅,且外籍人士之稅率為 20%。因考量該作者慨然允諾將敲除花臺之工程納入其工
            程中,使該作品及時於通車前完成,又其議價後損失 30 萬元,捷運局決定不把工程價目單

            放入契約中,此舉不但解決日後稅務查帳之困擾,也使得議價後按比例調整單價之痛苦瞬間
            解除。
                 由於創作者之實際利潤無法明訂,且本局施工費無法支應設計費,須另尋財源。故市政

            府站、昆陽站及忠孝西路地下街之費用並不列出設計費,而將利潤內含於工程費中計算。另
            市政府站公共藝術之作者因為紐西蘭藉,依我國稅法,作品在中華民國境外完成,即不需扣

            繳我國之所得稅。另為協助藝術家減免關稅,本局亦去文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請其同意減免關
            稅及商港捐。



            第三節 後續路網之捷運公共藝術之執行


            9.3.1 細部設計時即納入公共藝術計畫

                 初期路網之公共藝術因為起步較晚,通常在通車當年開始徵選作品,在時程緊 迫、儘
            量不變更設計的原則下,作品通常為配合既有裝修而以附加方式進入捷運車站。

                 有鑑初期路網之公共藝術歷經變更設計、尋找經費及位置、類型限制等種種痛苦經驗,
            捷運局瞭解公共藝術最好在工程設計階段即開始考量,故在土城線及板橋線細部設計時,已

            配合法令預留公共藝術之位置,而為於裝修進場前確定公共藝術形式,在通車前二年,即開
            始辦理公共藝術之徵選,大大減少二次施工之困擾。
                 在後續路網細部設計顧問之服務範疇中,即規定在建築造型簡報時,要一併提報公共藝

            術計劃,以期藝術品能融入其周圍環境做整體考量,該公共藝術計畫應包含詳細之執行計
            畫,經相關審議委員會審核後實施,以期藝術品能融入其周圍環境,做整體展現,達到環境

            藝術化、藝術環境化的終極目標。





                                                          226                                                                                                                     227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