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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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捷運公共藝術委託製作及設置合約書」對於著作權的規定如下:「

                 (1) 乙方擔保合約標的物係自行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外發表,無仿襲他人著作或其他侵
                    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否則應自負其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致之損害。

                 (2) 依本合約完成之著作(本合約標的物),以乙方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則歸甲
                    方享有,惟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後授權利用本著作,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
                    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乙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其著作

                    人格權。
                 (3) 本合約標的物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價金(設計費)含於合約總價內。
                 (4) 甲方得於知會乙方後逕為移動合約標的物,乙方不得異議或有任何請求。」

                 合約中的甲方為臺北市,管理機關為本局,乙方則為創作者。其中著作財產權歸甲方享
            有、乙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等條款係沿用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現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對於政府機關之建議,亦即自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機關應皆為此版本。

                 著作權法第 44 條到第 65 條對於非營利性或教育性等合理的利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有詳
            盡的規範。

                 目前捷運局對於要求使用公共藝術圖片之公部門皆免費授權使用,惟須填寫臺北市捷運
            公共藝術圖片使用申請書,載明公務用途、為非專屬授權,不可轉讓、不得讓與或繼承,亦
            不得轉授權與第三人。需明示其出處。利用方法:製作「○○○○○」及廣告 DM、電子資

            訊及網路數位化等載體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合理利用。
                 對於私部門則依教課書使用圖片之收費標準,每張圖片用於封面 1000 元、用於內頁 500

            元,並簽訂 5 年之授權契約。圖片由私部門自行拍攝。
            9.2.3.12 施工注意事項

                 捷運因為工程複雜,界面繁多,凡在車站施工者都會彼此有關連,因此工程涉及界面越
            少越容易執行。因涉及車站裝修,有以下於施工時應注意事項:

            一、選擇適當時間施工
                 施工如需搭設鷹架,則需符合勞工安全的規定、需對已完工的地坪作保護。初、履勘時

            間因有外單位來車站勘查,為避免讓人有工地尚未完工之誤會,現場不宜搭設任何鷹架,因
            此安排工期及進度時宜將初、履勘時間考量進去,如能將竣工日期定在初勘前,則施工作業

            更單純。公館站及新店站之竣工日期即訂為初勘前之一個月。
            二、斷電申請

                 因電聯車在通車前每天都在試車,如作品涉及軌道,例如:設置於軌道側牆或需使用平
            板車運貨等,則需向相關單位提出斷電申請,即電聯車需停駛、軌道停止高壓電的供應,以

            策安全,施作時間長度也需配合可斷電之時間而調整。故如能儘早完成公共藝術、避開試車
            時間, 則可減少繁複的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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