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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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捷運公共藝術





                 9.2.3.13 作品說明牌

                     為使大眾瞭解公共藝術的意涵,特別請作者自行製作中英文之作品說明牌,以便與其公
                 共藝術整體設計,其材料、規格、尺寸、型式、字體、設置地點皆不予限制,唯內容需依國

                 際慣例依序為名稱、作者、尺寸、材質、年代、說明,並經審核通過後,逕行施作。作者應
                 是參與本創作之人之姓名,而其他過程中參與的工作成員、廠商等依作者意見,行事者皆不
                 宜留名, 包括捷運局、工程處、公共藝術專案審議委員會、北美館、師大美術系等承辦單

                 位皆不宜留名於作品說明牌,而是以其他管道向大眾作說明。新店線北段因作品說明牌之規
                 定未及列入契約中,造成作者無限擴張作品說明牌的範圍卻無法可管等困擾,南段有鑑於

                 此,將作品說明牌之製作及規範事先讓藝術家瞭解,並將其內容草案經主辦單位審核後,納
                 入契約中執行施作,避免爭議。圖 9-2-18。





























                                          圖 9-2-18 新店站「天、地、人」之作品說明牌




                 9.2.3.14 付款

                     公家單位行政有一定流程,簽約付款等程序需完備,無法像私人企業一張支票可以馬上
                 開出,因此作者要有需先行墊支或借貸的心理準備,如果等公款到手才開始製作,可能會影
                 響自己後續作業的時程。但如能儘早辦理徵件作業,使作者拿到錢後再製作作品,則可減輕

                 作者的財物負擔。另新店線南段辦理公共藝術時,捷運局會計單位認為涉及預付款,堅持要
                 創作者於簽約前付契約總價 10% 之履約保證金。幸而此一要求於公開徵件時即隨簡章公布,

                 故投標之藝術家皆有心理準備。因此沒有積蓄或無法週轉之藝術家還無法承攬捷運公共藝術
                 呢。幸好後來履約保證金皆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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