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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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六 ) 資格審查
由於簡章註明:「資料不全,或逾時送件者,不予評選」及「xx 年 xx 月 xx
日 17 時前送件內容以郵寄或面交方式送達捷運局」,即送件資料一定要於指定之
時間前讓本局收到。但還是有人自行依慣例解讀為以郵戳為憑,以致資料逾時送
到,甚至於評選會後才姍姍來遲,因此失去參選機會,甚為可惜。此外,很多作
品的逾時是被不可預料之事打敗,例如:當天裝訂店的生意特好、來臺北的班機
臨時被取消、塞車、找不到路、國際快遞公司花二個禮拜的時間才將郵件送達等,
這些因時間抓得太緊或未預留出錯的可能性,使得功敗垂成,但因限於規定,不
得不忍痛割捨。
另簡章規定之每一個送件內容都是藉以瞭解創作構想及執行能力的要件,缺
一不可,結果部分創作者擅自刪減送件內容,使其實務之執行能力無法展現,例
如:提不出施工計畫者,其作品大多仍屬構想階段,提不出詳細表者,顯示了對
單價及數量的不熟悉,讓人質疑其預算的精準度,這些作品多遭淘汰,但注重創
意的委員並不認為缺少某些要件是嚴重的事情,故建議下次徵件時,宜將資料不
全之檢視,留待評選委員會審議,而逾時送件者亦宜有更彈性之處理方式。
( 七 ) 評選委員會
為因應當時政府採購法對於評選委員會之規定,本局除以本局既有之公共藝
術專案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為班底外,特依法增聘一位具法律專門知識之律師加入,
其對公共藝術之專業性雖為部分委員質疑,但礙於規定,本局需依法行事。該律
師為委員會解決「送達」時間之爭議及程序正義之維持。結果採購法後來取消必
需要有法律專門知識者之限制,使得本局之委員會恐為唯一一個有法律專門知識
人員加入之公共藝術委員會。另因採購法規定出席委員需有委員會三分二以上,
故特將確定無法出席之委員不列入本次之評選委員會中,因此共計 13 位委員,即
法定出席人數需 9 人。
1. 初選評選會
88 年 6 月 28 日初選評審會,出席委員計有呂清夫、李再鈐、李梅齡、黃健敏、
陳長華、陳振輝、郭瓊瑩、劉培森、王冠瑋等共計 9 位,其中李再鈐委員獲推
為主席。經委員會討論表示,逾時送件及資料不全者,係屬行政裁量,委員會
不做決定。故本局依簡章規定,將該等作品不予評選。結果市政府站合格之作
品共 31 件,台北車站合格之作品共 16 件,各站經 3 次評選,市政府站入圍者
為 Steve Woodward、楊象(楊柏林)、陳正勳。台北車站入圍者為胡宏述、徐
秀美、宋緒康。
2. 複選評選會
由於簡章中明定「入圍者需於複選階段親自或授權代理人向評選會簡報……」,
因此初選入圍名單一確定,本局即通知各入圍者,包括紐西蘭的 Step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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