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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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六、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七、廣告物管理辦法。
6.1.2 作業程序
現行開發公有不動產營運管理作業方式,可分為統一經營管理及非統一經營管理兩種,
採統一經營管理者,在於使相關權益人共享利益、分擔義務,以確保該建物永續價值;採非
統一經營管理者,則由本局依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租售策略,辦理公開招租、公開
標售作業及管理,惟均以產生最佳效益或獲取最大利潤為宗旨。故目前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
及經營管理作業程序,係依本局訂頒之品質管理系統程序書辦理(詳圖 6-1-1),就營運管
理模式不同之程序說明如下:
6.1.2.1 非統一經營管理
土地開發建築物由本局依出租(售)策略辦理出租(售)及經營管理,依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第 17 次會議決議,住宅及小套房
採出售方式、辦公室及店面採出租方式辦理,惟處理原則產生疑義或大坪數辦公室出售時仍
須提報基管會討論;出售部分之處分案尚須依程序提報市政會議及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
得辦理公開標售。本局於開發大樓主體結構完成或申請使用執照階段時,即辦理公有不動產
委託鑑價事宜,續擬訂不動產總值或標售底價提送北市府財政局之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簽報北市府核定,出租案另計算年租率及月租金後,即據以辦理公開招標作業,建物
出租後依租賃契約書收取租金及執行租賃契約管理,出售案則於公開標售收訖出售總價後,
辦理不動產點交及產權移轉登記作業。
一、現行租售策略擬訂程序
( 一 ) 依基管會第 17 次會議決議,住宅及小套房採出售方式、辦公室及店面採出租方式
辦理;惟如配合北市府公共住宅政策或其他公務機關需求時,不在此限。
( 二 ) 處理原則產生疑義或大坪數辦公室出售時仍須提報基管會討論,並就不動產市場
供需情況、鄰近地區環境、租售市場行情……等,綜整分析租售模式,報請基金
管理委員會審議。
( 三 ) 出售部分之處分案尚須提報北市府市政會議及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公
開標售。
( 四 ) 為降低捷運開發大樓公有不動產空置率,擬訂出租策略:
1. 商用不動產
(1) 依市場需求,給予優先續約權,並彈性設計租期及續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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