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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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八、 廠商為履行本契約或所從事與本契約相關之研發所得,除依上述約定讓與機關外,且機
關有權對本契約後續之延伸及維修等特定目的而修改及擴充使用。機關於公開發表該著
作時,以臺北市政府名稱行使之。但廠商依投標服務建議書提供契約工作以外且無償完
成之回饋與承諾工作成果,其著作權屬由雙方另行協議約定。
九、 除另有約定外,廠商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
利及著作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5.2.3 施工標成果文件智財權管理規定
施工標契約書一般條款為本局與得標廠商簽訂施工契約書之重要文件,其法令及保險章
節中,第 4.1 條對智慧財產權亦有智慧財產權之規定,其規定如下:
一、廠商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應以下列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本局:
( 一 ) 該著作係廠商所完成者,以廠商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本局享有,廠商並承諾
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二 ) 該著作係廠商之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者,廠商應與其受雇人約定由廠商為著作人,
並由廠商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業主,廠商承諾對業主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三 ) 該著作係廠商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廠商應與該受聘人約定,
由廠商為著作人,廠商並應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業主,並承諾對業主不行使著作人
格權。
( 四 ) 該著作係廠商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廠商應與該受聘人約定,由
該法人與其職員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並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業主,且承諾對業
主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經業主書面授權或書面同意,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而使用或合理利
用此等文件或著作。但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 ) 贈與、出版、展示、或取走任何與本工程有關之資料、敘述、論說、圖說、圖書、
透視圖、廣告、照片、幻燈片、影片或其他類似有關本工程之事物。
( 二 ) 為廣告之目的而使用工地。
三、 廠商如違反授權利用之約定或相關約定時,應對業主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並計罰本
契約訂約總價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業主得將賠償費用及違約金自任何應給付廠商
之款項中扣抵。
四、 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涉及智慧財產權屬爭議時,其有關之專
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五、 廠商於設計中使用其本身擁有之任何專利權或專門技術部分,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出詳細說明,並提送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參考。
六、 廠商為履行本契約或所從事與本契約相關之研發所得,除依上述約定讓與業主外,且業
主有權對本契約後續之延伸及維修等特定目的而修改及擴充使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於公開發表該著作時,以臺北市政府名稱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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