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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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知識管理及智慧資產
七、 廠商執行本契約不得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採用與其有關之
任何永久性設備、施工設備、機械、工作、方法或材料,或其因涉及專利與權利金、著
作、設計、商標、名稱或其他任何權益遭受侵害時,廠商應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
任且賠償臺北市政府或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遭受任何索賠、要求、訴訟、賠償、成
本、支出及費用等一切損失,且於判決確定後,廠商應另行支付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依本契約訂約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八、廠商處理賠償
( 一 ) 因智慧財產權規定所約定之事項,發生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其員工、細部
設計顧問或專業顧問索賠或控訴,應迅速通知廠商。除另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同意外,廠商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進行為解決該索賠或控訴之協商及任何因
此而引起之訴訟。非經廠商同意,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不得自行為任何民事訴
訟法上之認諾。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在廠商請求時,將提供一切合理之協助,
以對抗任何該項索賠或控訴。
( 二 ) 如有合理證據顯示第三人可能向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其員工提出任何上述索
賠請求或控訴時,工程司得依「估驗計價款之扣留及發還」約定辦理。
( 三 ) 廠商因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其員工受有損害時,
廠商應賠償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其員工所受之一切損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並得自本契約將給付廠商之任何款項中扣回。
第三節 技術資料服務作業
5.3.1 技術資料加值利用
本局自 76 年成立以來,擁有各種專業人才,累積不少捷運技術資料圖說文件與經驗,
同仁也將工作經驗記載於相關技術文件,透過教育訓練,學習不同捷運工程相關技術。資訊
人員開發各種應用軟體,將各種捷運工程技術文件資訊化,供同仁業務需要時能隨時上網查
閱,並作為新開闢捷運路線之參考使用。保存之各種捷運工程技術文件對供同仁參考查閱使
用,同時亦提供給營運單位(臺北捷運公司)查閱使用,並且提供其他政府機關與捷運相關
公務需求使用。此外亦對外提供其他縣市捷運建設與國內民間企業團體作為捷運建設土地開
發、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及學校學術研究之使用,使學子利用各種捷運技術文件,撰寫
學術報告。
在使用者付費理念及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下,以臺北市政府核定之「臺北市捷運建設技術
資料申請使用收費辦法」,作為局外單位申請使用本局技術資料之依據,一方面將捷運建設
成果分享局外技術單位(如高雄捷運局、桃園捷運局、新北捷運局),有效加值捷運建設成
果知識,另一方面讓學子有機會利用現成的技術文件,深入了解捷運工程,期能培養未來捷
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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