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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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5.5 風險管理持續深耕


            2.5.5.1 持續更新本局契約規範、收集中央及市府最新規定

            一、 為檢視本局各階段風險管理現行規定、契約條款與執行方式之完整與適用性,利用執行
                 內部稽查及外部查驗等時機收集、彙整本局各單位、各工程處及廠商風險管理落實情

                 況,於風險管理會報中持續提報說明,並要求各負責發包單位務必確認將最新版風險管
                 理相關要求列入招標文件,以利本局有效執行風險管理。

            二、 為符合中央及市府最新風險管理執行規定,持續收集、彙整中央及本府風險管理執行方
                 式,於風險管理會報中提出說明,作為本局執行風險管理依循原則,如:依本府 101 年

                 11 月 9 日府授主會決字第 10131391600 號函說明三辦理,要求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
                 程處全面檢視業務項目之風險來源,屬中、高風險等級業務項目應訂定 QSOP,並納為
                 單位風險項目。


            2.5.5.2 捷運工程風險資料庫管理系統應用(執行監督與審查、落實矯正預防措施)
                 細設廠商依契約針對其專案進行風險評鑑及風險處理,傳遞設計階段風險因子予施工廠
            商,供其發展施工風險因子之注意及查核項目,並於施工規範 01110 章工作概要中明確訂定

            施工廠商應建立之施工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作為,兩者除需將相關資料(風險管理計畫書、
            細設階段風險管理執行成果報告書)上傳本局「工程風險資料庫管理系統」,至本局進行風

            險管理簡報外,其風險項目持續研析成果及風險管理執行過程,亦需持續登載於本局「工程
            風險資料庫管理系統」,記錄風險項目新增、刪除及等級調整之原因,或非預期之設計變更
            事件。另以 EMA「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審查及監督作業」為工程處控管施工廠商執

            行風險管理作為之依據。
            一、監督與審查

                 細設廠商將設計階段風險因子列入契約傳遞予施工廠商,供其發展施工階段風險管理計
            畫書,本局依據 EMA「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審查及監督作業」執行施工階段風險管
            理計書之監督與審查。

                 ( 一 )  監造工務所召集本局相關單位、細設廠商、施工廠商(含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
                       師等),或依需要增列學者、專家,共同開會討論與審查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提

                       送之風險管理計畫相關文件,其中施工風險項目應於分項施工計畫中敘明風險管
                       理作業,並納入自主檢查重點及識別檢驗停留點,屬高風險(R3 或 R4 風險等級)
                       者,施工廠商應於風險管理計畫(與分項施工計畫)建立高風險工項巡查機制(平

                       日及假日),包含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技師巡查重點與頻率。
                 ( 二 )  施工廠商將核定後風險管理計畫書上傳「捷運工程風險資料庫管理系統」,並建

                       立風險評鑑、風險處理資料,由監造工務所於系統進行檢核,確認與風險管理計
                       畫相互比對無誤,將風險項目清單納入月進度會議資料,以利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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