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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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 三 ) 本節契約有以下規定:
1. 檢驗、試驗項目送審清單至少包括:試驗名稱及適用標準,指明與該項試驗規
定有關之契約規範章節、條款與段落,試驗頻率,定期儀器校正頻率,各項或
各種檢試驗所需設備之名稱。
2. 品質等級(水電、環控、電梯及電扶梯工程):廠商應依契約相關章節提送品
質等級項目清單,為品質計畫之一部分,並於採購、生產、組合、安裝與測試
各階段中訂定與實施所必須之品管作業。
3. 在生產、組合、安裝等階段屬於特殊製程之項目清單,特殊製程之工作方法及
品質管制停駐點及標準,應以書面或合格之樣品予以規定,其人員皆應充分訓
練並經檢定合格。所有特殊製程之執行過程、設備及人員應保留完整紀錄,並
於工程司要求時提送核備。
基本上,品質管理標準 1 節,已將工項作業施工前、中、後規劃各項檢試驗
作業以作業程序說明,本節除再重複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外,並須要求廠
商依契約所訂項目提送檢驗、試驗項目送審清單、品質等級項目清單及特殊製程
之項目清單等,以利管制材料及施工檢驗。
六、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本節廠商應以
( 一 ) 契約相關章節之設計驗證、製造、進場、安裝、試車、整合測試、可靠度及維修
度驗證測試等各階段之檢、試驗與測試項目清單及作業程序預定提送時程。
( 二 ) 作業程序中作業說明之內容除應符合契約相關章節規定外,至少亦應包含:檢驗
與測試作業執行之權責及人員資格、適當時機及地點、方法與標準、參照之圖說、
使用機具、檢測儀器、環境條件、不符合產品之處置方式、檢驗與測試作業流程
以及自主檢查表等。
工程標的若屬以機電為主或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第三點規定,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試程序及標準」,詳盡規劃設備於選定、進場前
之檢驗等程序,並擬定設備於工地組設完成後之系統功能運轉測試計畫及與其他相關聯之系
統聯結作整體功能運轉測試等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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