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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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施工界面管理





                 一、責任告知部分

                     ( 一 )  在發生展延工期時對可歸責於上游廠商之告知程序,應持續依本局工務作業手冊
                           之規定作業。

                     ( 二 ) 對發生展延工期事實時,預估對下游廠商之可能損失,應依程序儘早告知廠商。
                     ( 三 )  若因工期展延造成全線須分階段達成部分完工之可能時,經評估後應儘速告知廠
                           商, 同時促使廠商進行內部計畫之調整。

                     ( 四 )  在告知方式上除採上述被動及主動之告知方式外,另在有適當理由下所作之若干
                           調整,若可減輕雙方之負擔,均應反映狀況。

                 二、進場日期確認
                     土建契約里程碑到達之會勘,由地區工程處自行依契約認定;至於機電系統標以移交會

                 勘日為實際之可進場日加以認定,執行上應無疑義,對機電廠商進行契約工期檢討亦有助
                 益。二者在契約執行之實務及程序上,均不至與廠商產生爭議事項,亦有利於各依權責及佐
                 證資料,自行清查相關廠商工期延誤責任部分。有關機電系統標進場部分起算日之計算,在

                 發現應進場而未進場時、實際上可進場時、當變更時程通知廠商時,上述三項起算點之認定
                 應斟酌個案多予考量現場實際因素作合理之判定。而為減少將來區段標工期展延之風險,機
                 電系統工程標應重視進場時機之排程,設計單位在編訂規範及標單時應作整體考量,與土建

                 設計單位協調區段標可提供進場之時間,亦應降低寬列值,並就以往經驗將進場時機作合理
                 之排程。

                 三、訂定進場條件
                     由於早期在關連廠商契約中均未明訂進場條件,僅於 CIP 會議中依進場條件進行協商,

                 故協商過程中仍因土建、水環、裝修、軌道與機電系統間之界面問題,造成會勘認定基準不
                 一,及缺乏契約認定程序,而迭生爭議,經多方協調討論定案,並納入板橋、土城線之土建

                 標契約技術規範內,設計單位必須賡續考量機電標及土建、水環、裝修、軌道等關連標之特
                 性,及依進場階段協配,將系統標進場條件納入未來發包工程契約規範內,俾統一加以認定。
                 四、在業主權益保障之下,減輕廠商之財務負擔

                     網圖調整於各階段檢討時應落實,必要時並與廠商多加探討,促使廠商了解後適時改變
                 管理方式;在公平合理原則下應辦理契約變更者,應個案儘速辦理。尤以因業主之責任所產

                 生之延誤,在觀念上更應該採取積極必要措施,如提供倉儲或其他服務協助,以減輕廠商之
                 財務損失。
                 五、發包策略及計畫作業

                     若分標發包無法按期達成發包作業計畫時,未發包關連標契約內各里程碑應配合現況重

                 新檢討。已發包者應適時檢討並採取必要措施調整契約里程碑。未來應儘力朝向大型統包契
                 約精神發包,以減少各項工程界面問題。其他路線分段完工策略亦應適時主動檢討並配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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