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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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施工界面管理
(2) 設備靜態測試前,低壓電力需完成提供。
6. 自動收費標
(1) 設備進場條件需滿足。
(2) 設備靜態測試前,低壓電力需完成提供。
(3) 測試前通訊標之高速通訊網路系統需提供。
7. 機廠設備標
(1) 設備進場條件需滿足。
(2) 設備靜態測試前,低壓電力需完成提供。
(3) 洗車廠測試前需完成供水。
以上所載之界面,係以中間時程觀點特別管控的部分,未完全包括所有細節;
除此之外,仍有許多界面是需要透過各種會議及廠商之間的協調去完成。
( 三 ) 進場條件確定及里程碑到達確認暨大型設備進場作業程序
1. 監造工務所應督導系統廠商於 CIP 會議中與土建廠商協調進場條件,經討論確
認後, 再經地區工程處及機工處確認後函請系統廠商及土建廠商執行。
2. 系統廠商大型設備進場作業,監造工務所應督導系統廠商依土建預定施工進度
提送大型設備進場條件及計畫資料予土建廠商,其進場資料應包含進場時程、
搬運路徑、設備尺寸、重量、運送機具長寬高等。
3. 如雙方廠商於CIP會上無法協調確認,則依機土界面處理流程協調,參照圖7-4-4
之流程。
4. 土建提供里程碑或預定提供進場日期前三個月,監造工務所須督導系統廠商逐
月與土建廠商再確認是否可如期提供進場。
5. 如系統廠商無法確認,或土建廠商表示可能延後,監造工務所須即刻督導系統
廠商與土建廠商協調或會勘,並訂定確實可提供進場日期。
6. 土建廠商提供里程碑或預定提供進場日期當日,於土建工務所邀集之提供進場
會勘上,會同系統廠商針對進場條件詳細核對現場狀況,確認是否可進場。
7. 如未達進場條件,則監造工務所會同系統廠商提土建 CIP 會議協調或依機土界
面處理作業流程辦理,並請土建廠商提出確定改善完成日期並列管。
8. 如達進場條件,則監造工務所正式函請系統廠商已可進場施作,並於系統廠商
正式進場前,督導系統廠商召集土建廠商辦理進場會勘,詳實記錄及拍照土建
所提供設施之現況,以釐清後續雙方廠商責任。
9. 系統廠商施作完成離場前,監造工務所須督導系統廠商召集土建廠商辦理退場
會勘 ( 確認及釐清雙方廠商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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