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3 捷運工程大區域開挖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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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實務
B. 臺高鐵隧道工程僅配合施作水平測量,施作之前先由高鐵站外圍尋找不
動點位兩點,施作閉合水準測量後,再由此不動點引測至隧道內部,配
合現況約每20m間距,於隧道內行人維修步道面兩側施測一水平固定點,
如高鐵隧道已有固定觀測用之點位,則以該點位作為水平量測用之固
定點。
(5) 地下街之量測
針對位於調查範圍線內各出口處可見之非裝潢版柱面以經緯儀進行傾斜
測量。
3.6.2 建物保護
本標建物保護為避免施工擾動影響鄰近產生疏鬆或空隙,於連續壁與建物間進行固結土
層灌漿改良工程,增加其自立性降低作用於壁體主動土壓力,當可減少連續壁體變形量,對
沉陷有直接之抑制效果,以達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目的。保護之工作包含對開挖或其他契
約工程施工期間或完工後所影響之建築物及結構物提供必要之地盤沉陷控制措施,以避免造
成損害,並確保建築物之結構完整性,維護其功能、安全及美觀。保護工作另亦包含損害部
位之修復工作,及對受影響之建築物與結構物所進行經核可之臨時支撐及復舊工作。廠商所
選用、設計之建築物保護措施應符合工程條件之需求,且不得對受保護之建築物與結構物於
日後之使用造成不良影響。
先行瞭解目前鄰近建物之安全監測變位狀況,以評估建物保護方案;依據 CA450B 標施
工技術規範之規定,保護建物可分為下列 4 項:
1. 指定保護建物
係指古蹟或目前傾斜已超過 1/300 之建物及震後列管之建物,而不容許有進一步引致
結構性損害之變位量發生者。
2. 加強保護建物
係指建築物離車站或隧道較近,可能會受施工影響超過變位控制準則之規定,須以較
嚴謹之施工方式或輔助工法以達到沉陷控制之目的。
3. 一般保護建物
係指在工區影響範圍內除上述兩類須特別處理之建物以外之其它建物。
4. 額外保護建物
則為在工區影響範圍內之新增或改建之建物,按工程司認可之計算方式,計算其因施
工所造成之變位量會超過行動值。
本標建物保護範圍共分為十區域,本節僅針對鄰近加強保護建物-臺高鐵隧道(範圍
三)部分予以說明;為抑制臺高鐵隧道之側向水平及垂直變位,此範圍之雙環塞低壓灌漿可
分為 3 種型態(TYPE),如圖 3-6-1 所示之灌漿型式與相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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