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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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一 ) 交通部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送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由交通部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 二 ) 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工程建造
經費達新臺幣四億元以上者,應送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四億元者,由內政部、
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 三 ) 軍事個案工程中,機密性或戰備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送工程
會審議;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由國防部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 四 ) 前三款以外由各部會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
一億元以上者,應送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由各部會自行建置審議
機制負責審議。
( 五 ) 中央政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補助比率
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依照前四款規定辦理。
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核定
結果,應以正本函送主辦機關,核定個案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並應副知行
政院、主計總處及工程會。
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3.1.5 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
3.1.5.1 公共建設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內容
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階段:
一、 政府部門主辦單位應按上位計畫所設定之目標及主管業務發展需要,規劃及擬訂公共建
設計畫先期規劃報告陳送主管機關審核,作為是否興建之依據。
各主管機關應參酌該計畫之上位計畫,檢視是否符合其政策目標,以及能否達成其預定
功能與目的,再將審核修正後之規劃報告報請各該上級政府核定;若涉有中央出資或補
助者,應專案陳報行政院同意。
二、 先期規劃報告(即可行性研究)之內容應包括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法律可行性、
土地可行性、經濟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環境可行性、管理可行性及初步財務規劃(含
民間參與可行性)等;若計畫簡單、投資性質單純,則部分規劃內容可簡略或合併。
本階段主要目標在於確認計畫經濟可行,上揭經濟可行性與初步財務規劃內容,應包括
初步成本效益評估、合理估算之成本與收益概算明細財務計畫。
3.1.5.2 公共建設綜合規劃內容
綜合規劃階段:
一、 先期規劃報告奉行政院核定後,得依預算程序辦理年度概算編列部分先期作業費,以資
辦理測量、地質探查等工程規劃與基本設計工作;同時,亦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
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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