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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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線規劃作業流程





                     ( 三 ) 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 四 ) 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成本效益比、前期計畫績效。
                     ( 五 ) 計畫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經濟、自然環境、性別等之影響。

                 3.1.4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3.1.4.1 公共工程計畫審議範圍
                 該作業要點第二點。(條文抄錄如下)

                     適用本要點審議之公共工程計畫如下:
                     ( 一 ) 各機關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及依該辦法所定各類計畫先期作業
                           實施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所擬訂計畫中,總工

                           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
                     ( 二 ) 非屬前款所定義之計畫,而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
                           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預算來源包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

                           部分)。
                     前項計畫,不含軍事工程計畫中機密性工程或戰備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十億

                 元之計畫,及國營事業機構投資新興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其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之計畫。
                     前二項所定總工程建造經費,為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之工程建造

                 費、規劃階段作業費用及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該作業要點第五點。(條文抄錄如下)

                     新興公共工程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審議作業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一 ) 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計畫,需報經行政院核定者,於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
                           審議時,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就工程專業部分參與會審,

                           並擬具審議意見〈含暫匡列之總工程建造經費概估〉。
                     ( 二 ) 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計畫者,其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公
                           共工程及房屋建築部分,主辦機關於計畫提報審議前,應先將可行性評估函報主

                           管機關審查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報請工程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
                           處)審議。由工程會擬具審議意見(含暫匡列之總工程建造經費概估)送主計總處,
                           據以綜理彙辦審議。

                     非屬前項各款所定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無須依本要點辦理可行性評估。但行政院、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或主辦機關認有需要者,依其規定或需要辦理。

                 3.1.4.2 公共工程計畫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該作業要點第六點。(條文抄錄如下)
                     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除國營事業機構投資新興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外,

                 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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