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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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線規劃作業流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
                     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 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
                     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

                     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 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

                     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其屬公用

                 事業者,不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其訂有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二節 規劃作業流程


                     依據交通部訂頒「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
                 須先完成捷運整體路網評估,提出短期、中期、長期推動路線,送交通部備查,各規劃路線

                 依序提出可行性研究(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俟綜合規劃報告經行政院核定後,確定建設
                 財源,進行設計及施工。

                     由各規劃路線條件不一,視路線長短規模、複雜程度及沿線所經地區環境條件等,一般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約需 12 至 24 個月左右的時間,此階段須完成各種路線方案可行性探討及
                 各種系統選擇探討,各界意見收斂,協調時間較為耗時;綜合規劃階段,工程技術規劃精細

                 度提高,須配合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及編列財務計畫等相關內容,約需 12 至 18 個月的時間,
                 若可行性研究階段留下較多待決策議題,將延長綜合規劃作業時間。

                     規劃期間的溝通協調時間與中央審核期間,完全視外在大環境及路線複雜性而定,惟在
                 規劃作業期間,進行成本估算及預估建設時程時,假設報核時程約 1 至 2 年左右的時間以進
                 行相關作業分析及評估。

                     以往臺北都會區捷運路線規劃報告係由本局自辦完成,後因交通部訂頒「大眾捷運系統
                 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規劃項目繁複,已非政府機關人力所
                 能負荷,故多採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辦理規劃,政府機關審查方式完成規劃。若採委託工程顧

                 問公司辦理規劃方式,應請工程顧問公司提出工作計畫書,其必須含括項目包括:計畫目標、
                 研究範圍及規劃範圍、規劃目標年、規劃工作內容及作業流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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