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P. 110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捷運路線規劃時通常以車站為中心之 500 公尺半徑範圍視為捷運車站之直接步行範圍。
在市中心人口密集地區,捷運旅客以步行為主,車站間距宜維持在 500 至 1000 公尺,以符
合大多數旅客之需要,此亦不致於相鄰車站間步行服務範圍重疊太多,至於郊區之車站間距
則以 800 至 2000 公尺,以維持捷運較佳之營運速率與舒適性。
二、道路交通與寬度條件
以捷運系統而言,依據不同的系統技術可分為中運量及高運量系統二大類。高運量系統
具有運量大、成本高的主要特性,通常採用一般鐵路系統之標準軌道及諸多類似的系統,因
此常用於服務都會區主要運輸走廊,或與主要衛星城鎮間大量通勤旅次;而中運量系統,主
要服務次要運輸走廊,或為高運量系統之接駁路線所採用之系統,因此,其運量較不如高運
量系統來的大,故相對的車廂及軌道區寬度均較小。依據不同的系統,其所需之路權寬度自
然也就不同,依據臺北捷運系統規劃中、高運量系統之經驗顯示,高架或地下不同的建造型
式,所需之路權寬度亦不一,例如,本局規劃捷運內湖線中運量系統之經驗,路線在高架段
約需 8 ~ 9 公尺左右之路權寬;車站部分需要 16(島式車站)至 22 公尺(側式車站)左右
之寬度。高運量系統在路線段部分約需 12 公尺左右;車站部分則約需 20 至 24 公尺左右的
路權寬。
捷運規劃設計時須以大眾權益考量為前提;同時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亦規定「大眾捷運
系統工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但應擇其對土地之所有人損
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路線之選擇及定線原則在不妨礙路網運輸機能之原則下是以減
少使用私地、儘量利用道路公地、距離民房最遠避免拆遷、路線隧道以布設於道路下方或公
有土地為原則,儘量避免地下穿越私有地,降低隧道深度為布設原則。
捷運路線採用高架或地下的建造方式,須考量地區發展特性及環境條件等,由於捷運無
論採用高架或地下方式興建均需相當的路權寬度,因此,一般以連貫且路寬在 25 公尺以上
的道路較為適合布設捷運,可減少因道路寬度不足需拆遷民宅或路線穿越建物下方的可能。
捷運系統係都市交通運輸系統之一環,而都市計畫應為交通建設計畫之上位計畫,最理
想的狀況是,如在進行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時,能配合路線規劃留設捷運系統所需之路權及
機廠用地,將可使捷運在推動的過程中較為容易,對於道路交通及環境的影響可降至最低。
三、工程可行性與營運可行性
由於目前進行捷運路線規劃主要以需求為導向,因此,在進行路線方案研擬時,除注意
其轉彎半徑及坡度布設條件外,多選擇地區開發密度較高、道路較寬的區域,但通常在研
擬捷運路線方案時,各路線方案均無法避免在某些區域會遭遇與重大交通建設、地下重大管
線、既有建物衝突或地形限制等問題,需蒐集相關資料據以研析其工程可行性,因此,在研
擬捷運路線方案之過程中,均希望所遭遇的工程問題能降至最低,相對的工程造價亦可以適
度的降低,增加路線方案的經濟與財務效益。
98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