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捷運技術 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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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場所屬性 等均排除適用第 11 章地下建築物檢
討。綜合上述,北機廠非屬地下建
對於建築技術規則第 11 章(內
築物性質,而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
政部於 1989 年 6 月 16 日發布實施)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所規定空
地下建築物,以往文獻指出其章節
間,則屬主用途為 C 類(工業、倉
所 規 範 係 屬 地 下 商 場( 鄧 榮 圻,
儲),附屬用途為 G 類(辦公、服
1990)[12],另有學者亦提出該章
務),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節之相關標準係引用日本地下街規
設置標準之規定,本場所主用途為
定(簡賢文等,2005)[13],而在
《火災學》(盧守謙,2017)[14]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附屬用途為辦
一書中,將地下建築(Underground 公室,另依行政院 1987 年函示臺北
都會區捷運系統之機廠屬特種建築
Construction)種類分為地下街、地
物,故相關設計除符合法規外,亦
下道、地下室及高層建築物的地下
應符合本局規劃手冊之要求。
層等類型,用途可作為飲食店、百
貨商場、通道、室內停車場等商業
公共空間。然本機廠實非屬上列文 參、 防火消防對策及法規
獻所述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場所,因 要求
機廠並無類似地下街商業機能之使
用單元,且建築物係以不燃材料進 一、防火消防對策
行設計,空間使用為經消防訓練、 防火消防對策應從防止建築物
熟悉環境之員工而非公眾或旅客, 從點狀之起火點,進而避免擴大到
同時考量機廠作業連貫性之空間特 面的燃燒而致建築物全體燒毀之情
質(車輛長度、檢修坑、天車等因 況發生,以提供安全時間與空間讓
素),故北機廠以地下建築物法規 人員進行避難,以及消防人員進行
檢討確有其適用問題,再者目前國 滅火及人命搶救,因此防火消防設
內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變電所(內 計的手段可分為兩方面,其一通常
政部函 1999 年 8 月 16 日台內營字 以建築材料、構件、構造本身的性
第 8807849 號)、共同管道之監控 能以達成建築物之防火構造及其內
中心(內政部營建署 2006 年 2 月 13 所規設之防火區劃,以便降低火災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2599 號函) 風險、限制火災蔓延之方式,此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