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捷運技術 第57期
P. 21
11
過都市設計規範實踐。綜整細部計 放寬,允許土地開發後總容積為 2
畫考量內容如下與表 3[5]: 倍基準容積為上限,提出較實施都
市更新基地更優之容積獎勵條件(依
一、 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提升使用
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
強度及容積獎勵
地區,容積上限為建築基地 1.5 之法
前經綜合規劃階段評估車站周
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3 之法定容
邊土地具開發效益之用地,擬變更
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以增加基
為捷運開發區,將設置出入口等捷
地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發揮土地
運相關設施,及依大眾捷運法及大
開發之效能。另外,考量 Y37 站捷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理
運開發區地面層在開發後,能儘量
土地開發。爰此,為確保土地開發
維持現有商業面積,因應個案基地
後原住戶居住品質、減少土地開發
現況之檢討結果,將放寬建蔽率至
之不確定性,以鼓勵民眾參與捷運
75%。
土地開發,捷運開發區之容積得予
表 3
捷運環狀線東環段細部計畫與 TOD 理念對照綜整表
TOD 理念 細部計畫對應內容
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強度(調整建
密度 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及容 蔽率)
Density 積獎勵,提升發展強度 2. 容積獎勵(土地開發後總容積以 2 倍基
準容積為上限)
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項目(允許商
混合使用 基地混合住宅、辦公、 業使用)
Diversity 商業等空間使用 2. 都市設計(沿街面除車站設施外,應優
先設置商業空間為原則之規定)
都市設計(包含開放空間留設寬度與型
都市設計 人本街道環境營造 式、人行空間延續性、景觀營造、綠化等
Design
規定)
藉由不同交通手段,提
良好大眾運輸條件 升運具間轉乘或接駁之 都市設計(提供轉乘設施之規定)
Transit
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