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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44期 57
再檢討本案之運輸服務,並就執行中及規劃中路線研提興建之優先順序、期程、
年度經費需求,再提送交通部。有關本案運輸服務及民間投資可行性,臺北市捷
運局已依與會單位及專家學者意見於 96年12月6日就交通部審查會議結論,將評
析結果與處理情形回覆交通部;交通部於97年1月30日函送第2次審查意見,要求
臺北市捷運局先行完成臺北捷運規劃中及興建中各路線興建之優先順序、期程及
年度經費需求之評估結果,再進行三鶯線之審議。
「捷運三鶯線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自92年9月底開始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招標相
關作業事宜,本案以93年2月1日為契約生效日,已於94年1月完成「捷運三鶯線環
境影響說明書」期末報告審查,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於94年3月25日將環境
影響說明書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94年5月18日依交通部審查意
見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並檢陳補充說明資料,交通部於94年5月27日函轉環保署審
查。環保署業分別於94年7月22日、10月19日及12月27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初審會
議,並於95年3月13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會中決議將高架輕軌方案及
高運量捷運系統由頂埔延伸至三峽復興路二案並提委員會討論。95年3月27日環評
委員第140次會議決議:三鶯線依臺北市捷運局建議路線及系統型式補充資料,但
退回專案小組再審。
95年6月26日第5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本案,但必須針對前第4次
初審會議審查意見,再加強補充修訂並經環保署送請委員確認後,提環評委員會
議審查。臺北市捷運局95年8月4日提送第5次補充資料由環保署送請委員確認,於
95年8月28日第144次環評審查委員會議獲有條件通過本案第一階段路線,其定稿
本並於95年11月20日獲環保署同意備查。
依臺北市捷運局目前送交通部審核之捷運三鶯線規劃內容,捷運主機廠原建議設
置於鶯歌大漢溪新生地,因應臺北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規劃該新生地另作其它
用途,並要求臺北市捷運局配合變更機廠規劃設置地點,另配合三峽區公所進行
「臺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計畫」設計,三鶯線局部路線須配合調整,
因此三鶯線須再依現況最新發展進行規劃報告書之修正及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
析,另依交通部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為健全公
共工程計畫之推動,主辦機關應先行編列預算或籌措經費,用以辦理與新興工程
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與財務
效益評估、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另行政院要求重大交通建設及軌
道建設計畫請交通部提報時皆應提出整合性之土地開發計畫及財務收益納入規劃
報告書報院。由於捷運三鶯線全線位於新北市境內,仍須配合新北市政府的推動
策略,辦理捷運三鶯線規劃案的修正與報核。本案須俟行政院核定路線及財務計
畫,始能據以編列預算,辦理後續設計施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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