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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5 期 95 年 8 月 35
圍內。除頭燈之燈源類型、規格應依實際需求評估選定外,車外照明之燈源建議採用長壽命
型多個高亮度LED組成,以提高可靠度。車外照明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頭燈、尾燈、標識燈、
呼叫/故障指示燈、門開指示燈、閃光燈及調車燈等,其基本規設考量:
- 基於照亮列車前方之軌道之需,頭燈應足夠之亮度及投射距離,以利行車安全,故頭
燈之燈源類型、規格應依實際需求妥予評估選定,頭燈燈具應具有光束角度之調整裝
置(Aiming Devices),該裝置應可調整頭燈光束方向(含垂直、水平),頭燈並應可經
由駕駛室控制台之開關控制燈光之強、弱亮度。
- 為利於分辨列車行駛方向,駕駛室外部前端應配置二具紅色尾燈。
- 駕駛室外部前端、車頂附近應配置二具琥珀色標識燈,其亮度應可在日照下 150 m 處
仍可看見。
- 駕駛室兩側靠近車頂附近應各配置一具呼叫/故障指示燈,以利車外運務人員瞭解列車
之基本運行狀況,其亮度應可在日照下 150 m 處仍可看見,臺北捷運電聯車係以下列
三種顏色來指示列車之操控狀態:
藍色:表示客用對講機使用中/無線電通信中。
琥珀色:表示列車摩擦煞車中。
紅色:表示自動列車保護(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ATP)手動模式操作中。
- 每節車廂兩側中間處應各配置一具紅色門開指示燈,該指示燈之顯示狀態應與車廂門
之開、關控制同步。當任一車廂門未完全關閉時,該節車廂之門開指示燈應保持亮啟,
門開指示燈之型式及其亮度,在日照環境下於列車頭、尾之任一端駕駛室門旁,應可
清楚看見全列車各車門開指示燈之狀態。
- 為利緊急狀況之警示照明之需,駕駛室外部前端靠近車頂之中央位置(位於兩標識燈
中間)應配置一具紅色閃光燈,駕駛室內應有一閃光燈開關之設置,以利緊急狀況之
操作;當列車任何一端駕駛室開啟閃光燈時,其頭、尾兩端之閃光燈均應同時亮燈,
並呈一明一暗閃爍。閃光燈開關應有護蓋裝置,且平時應予鉛封以防誤觸。
- 為利於列車解聯為三車組時,得以分辨車輛行駛方向,M2 車 No.2 端外部下緣處應配
置紅色及白色調車燈各乙具,當以三車組運行並由 M2 車操控時,白色調車燈應亮啟;
如由 DM1 車操控時,則紅色調車燈應亮啟。
(三) 照明電路與控制
以臺北捷運高運量電聯車之設計考量為例,電聯車駕駛室內裝置可經由列車線控制全列
車車廂照明之開關,車廂照明電路係以三迴路方式設計,其中一迴路應兼具平時及緊急照明
圖13),當發生緊急狀況時,應保持車廂照明1/3數量之緊急照明開啟,其餘照明
之用(詳如圖13)
自動關閉之延遲時間應具可0 ~ 60秒調整設定之功能,而車外照明仍應維持正常亮啟狀態。在
操控上,當輔助電力按鍵為“開啟”狀態時,列車兩端之尾燈及標識燈均應亮啟;當於列車頭、
尾任一端駕駛室操控台啟動主鑰匙時,該端尾燈應關閉,頭燈及操控台儀表燈應開啟,M2車
No.2端之調車燈應保持“關閉”。為使列車得以其尾端駕駛室進行緊急疏散,駕駛室之開關面
板上應有一頭燈旁通開關,俾將列車尾端的頭燈開啟、尾燈關閉,而該旁通開關應有護蓋裝
置,且平時應予鉛封以防誤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