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捷運技術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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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張武訓 李侃 林宗銘 周義順  以捷運創造都心開發的新價值-交九 BOT 案
                 員會審議通過,並將本項列為政府協助事項。

                      本案建物所有權不得進行銷售或預售。本案之建物,其經營管理得以租賃、不動產
                 證券化或信託營運方式辦理,惟住宅、辦公室部分應全部交付信託。以信託營運方式或
                 不動產證券化辦理時,特許公司應委託依法得經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或具信託業資
                 格,且經政府同意之受託機構,依據銀行法、信託法等規定從事積極信託(Active Trust),
                 特許公司及受託機構並應連帶負責於信託期滿時將信託資產移轉至政府,如圖8。















                                                  圖 8   信託營運模式
                 以租賃、不動產證券化或信託營運方式辦理本案建物之經營管理時,特許公司與承租人、
            受託機構及其後手間之權利義務應以書面明訂,其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案「興建、
            營運、移轉」之本旨,且應載明不得影響本案轉運站公共建設之正常運作、不得影響本案期
            滿時資產移轉等相關事項,且不得違反本案契約之相關規定。



                                                             結語結語
                                                             結語
                                                      四、結語
                 BOT 案件是一個專業綜合體計畫,因 BOT 案件涉及工程、經營、財務、風險、管理、
            經濟行為、法律及該 BOT 案件屬性所需等多門專業領域,不論 BOT 案件的主辦政府機關,
            參與 BOT 案件的民間業者,都必須經由團隊-群策群力、如履薄冰及慎思慎行,方能成就。

            (一)十大特色

                 本案過程中可歸納出 10 點特色與創新模式:

               1. 中央與地方合作開發土地。

               2. 委託地方政府主辦招商議約與營運管理。

               3. BOT計畫與捷運聯合開發計畫結合。

               4. 興建期容許採用三方融資機制。

               5. 放寬應收價金期別與期程。

               6. 協助變更容積率與使用組別。

               7. 採用信託營運管理減少移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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