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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3 期 94 年 8 月 179
件對於「投資人應付政府價金中之開發權利金」由原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 4 成,降為 3 成;
分期付款由原 9 年延長為 20 年,如圖 3,對於投資人資金壓力與周轉能力都有明顯之助益,
又將土地使用比照「第 3 種商業區」放寬使用組別,使投資人規劃開發自主性提高,再搭配
其他獎勵投資誘因,順利徵得投資人開發建營運本案。其歷次招商條件對照整理,如表 3。
圖 3 第三次招商投資人應付政府價金付款條件
第 3 次招商過程中,在甄審委員會同意協商之情形下,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面臨促
成本案簽約的挑戰,本局承辦過程,得到主辦機關充分的信賴與授權,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協助下,克服對於雙方各有所堅
持之議題如何折衝、取得平衡,更是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從未面臨的挑戰,本局得到主
辦機關充分的信賴承辦本案,在交通部以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協助下,克服諸多障礙,始能
於兼顧政府部門立場及投資人利益下,突破雙方歧見,達成共識。
表 3 交九轉運站 BOT 案三次招商開發條件對照表
招商條件 經建會原案 第一次招商規定
開發權利金 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的四 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的四
成:16.1593 億元。 成:16.1593 億元。
捷運聯合開發獎勵容積權益金 7.5 億元。 7.5 億元。
東側大樓共構部分代墊款 4.5 億元。 4.5 億元。
共構非捷運設施補償金 1.5 億元。 1.5 億元。
應付
政府 相關委辦費用 0.24009 億元。 0.24009 億元。
價金 合計 29.90 億元。 29.90 億元。
付款方式與專案融資 無專案融資。 第一次無專案融資。
簽約時一次繳納。 開發權利金、捷運聯合開發
獎勵容積權益金採九年分
期付款,其餘簽約時一次繳
納。
地租 土地租金(當期公告地價) 每年 3﹪。 每年 3﹪。
使用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車站相關使用。 車站相關使用。
組別
劃設管制區 無。 無。
建築 建築計畫 興建東、西兩棟大樓。 興建東、西兩棟大樓。
內容 長途客運轉運站 西側大樓 西側大樓
一至四樓。 一至四樓。
上下車月台數 54 座。 54 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