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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3 期  94 年 8 月                                     185

               8. 逐年預繳移轉處理準備金降低風險。

               9. 堅強議約團隊恪循作業程序。

               10.  用心溝通眾多權責單位贏得共識。

            (二)執行心得

                 本案以下幾點執行心得與 BOT 案件先進分享。

               1. BOT案件不是公益的事業,只有獲利的企業才能永續經營。

               2. BOT案件興建期應有物價波動調整機制。
                 以採購法辦理之公共工程,政府多有考量當物價波動超過某一固定幅度時,則配合物價
                 波動辦理合約單價調整。但BOT案件卻未考量,其實,BOT案件最大的風險在興建期,
                 且經敏感性分析營建成本變動,對BOT案件財務分析結果有明顯的影響,政府應思考於
                 興建期納入物價波動調整機制,當公共建設完成時,政府已是贏家。

               3. 合理的權利金區間及專款專用。
                 政府由BOT案件所獲得權利金,應轉為此BOT案件的準備金,以期能隨時挹注BOT案件,

                 分攤BOT案件生命週期的風險。

               4. 市場競爭、創意無限。
                 當政府已本於權責、極盡所能提供合作投資利潤後,可由市場競爭的機制,甄選一位有
                 品牌的合作夥伴,使民間業者盡情發揮創意與效率。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0),《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2000
                 年5月。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1),《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招標前置作業研究
                 報告》,研究單位: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2001年9月。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1),《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作業參考手冊》,2001年11月。

            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2002),《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甄審作業程序說
                 明書》,2002年4月。

            5.   臺北市政府(2003),《甄選投資人開發暨營運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第三次
                 招標文件》,2003年7月。

            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2003),《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甄審作業程序說
                 明書修正本》,2003年9月。

            7.   臺北市政府(2004),《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議約作業程序》,2004年1月。

            8.   臺北市政府(2004),《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議約作業工說明書》,2004
                 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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