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2 捷運高架橋梁結構設計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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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十章 高架橋基礎
承受水平荷重之基樁,除應檢核其斷面強度外,亦需對基樁受力後之樁頭水平位移加以
限制。樁頭側向容許變位量須考量所支承上部構造物之使用機能,並防止樁頭產生過大之塑
性位移。若樁頭發生過大之塑性位移時,於地震、風力等載重作用下,樁基礎將因殘留變位
之累加,而嚴重影響基礎之穩定及安全。日本「道路橋示方書 ‧ 同解說」(1996)基於防
止樁基礎發生過大之殘留變位量,建議樁頭之水平變位量應低於 1% 樁徑或 1.5cm。
經參考內政部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民國 90 年 12 月),由結構分析所得之常時、
短期載重下最大側向載重組合,檢核樁頂側向位移量分別應小於 1cm 及 1.5cm。且於地表呈
水平、設計地盤面位於樁帽底部、基樁間距大於 2.5 倍樁徑等條件下,各單樁側向支承力之
和等於群樁之總側向支承力。樁基礎受力後除應滿足上述樁頭變位要求外,因樁帽變位及傾
角使軌道產生之變位與折角仍應符合相關規範(如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等)之要求,對於
局部無法滿足軌道變位與折角要求之橋墩,應採取加大樁徑或增加樁數等方案提高樁頭勁
度,以期達到降低基礎水平變位的目標。
圖 10-5-2 群樁程式 GROUP 建立 3-D 分析模式剖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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