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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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11-10-3 土木標提供機電標進場(設備安裝)條件一覽表(1/4)
一、基本條件
標別 進場條件
(1) 完成其內混凝土結構體,並將接板及雜物拆除。
(2) 提供進出安裝區之路徑(路徑、路線,尺寸經協調確認之),設備出入口及
出入口至機房路徑無阻礙,俾便相關設備可順暢無阻之運送至設備房間。
(3) 完成其安裝範圍內排水系統含室內邊溝與落水頭,並不得有積水、滲水、漏
水。
(4) 完成其安裝範圍內電纜溝槽及溝蓋,且溝槽內無雜物及積水。
(5) 完成其安裝房(室)之建築項目,並提供永久門或工程司認可之臨時性門含
其門鎖及鑰匙。
(6) 完成平整之機房樓板地坪及設備安裝基座。
(7) 依協調確認之 SEM 圖說,完成其安裝範圍內之開孔、套管、預埋管及預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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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預埋管內須有布線(纜)用之 3.5mm 鍍鋅鋼線或 4mmψ 聚丙烯細繩,並
完成預埋管之通管工程。
(8) 完成安裝範圍內所需之建築項目及接地系統。
(9) 臨時用電:提供建築/水電環控廠商於各車站各樓層(兩端和中間)各一有
接地的 3ψ4W-380V、220V、及 110V 專屬電源及分電盤,分電盤內含漏電斷
路器、3ψ4W 總開關、110V 開關各一組,系統廠商部分則提供車站月臺層及
大聽層同規格臨時用電設備,(分電表安裝及分電盤後之供電設施與其電費
(含基本電費及流動電費),由使用者各自負責)。
(10) 臨時用水:提供建築/水電環控廠商於各車站各樓層兩端各一直徑 20mm 具
有專屬止水栓的水源,提供系統廠商車站大聽層兩端各一直徑 15mm 具有專
屬止水栓的水源(分水錶安裝及止水栓後供水設施與其水費,由使用者各自
負責)。
(11) 地板及牆面開孔須封閉(經相關單位會勘確認多餘無用之開孔,應由廠商負
責封閉,其它供機電系統之開口,亦應由廠商施作臨時封口),若需臨時開
口時亦應作臨時封塞。
(12) 土建竣工(水環實質完工)前,應維持施工區內其原有使用之基本臨時照明
及通風。
(13) 由廠商(土建標)報請工程司召集相關單位辦理移交會勘確認細節。
(14) 機電系統工程設備進場安裝時,土建廠商不宜施作鑽洞……等引起灰塵之工
作,以免影響機電系統標之設備,若有必要土建廠商應取得機電廠商的同意
並提供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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