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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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四 ) 應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辦理情形(環評法第 18 條第 1

                      項)、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因應對策辦理情形(環評法第 18 條第 3 項)。
                 ( 五 )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及辦理情形。

                 ( 六 )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運作情形。
                 ( 七 ) 環境監測計畫執行情形及異常狀況處理情形(監測超過環評承諾值或法規標準值
                      時採行之對策及成效)。

                 ( 八 ) 居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
                 ( 九 ) 違反環保法令遭受環保主管機關處分後改善情形。
                 ( 十 ) 歷次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意見辦理情形。

                 ( 十一 ) 其他(執行環境保護所遭遇之困難事項、精進作為)。

            六、追蹤考核作業方式:
                 ( 一 ) 書面審查:

                       1、 開發單位依「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表」格式
                           申報相關資料。
                       2、由本部就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 二 ) 現場勘察:
                           追蹤考核小組依以下 6 點原則,就開發單位申報之書面資料選定個案,擬定

                       年度計畫,由召集人率追蹤考核小組成員前往現場實地勘察。
                       1、開發行為經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且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審查認可者。
                       2、開發行為經居民陳情、檢舉及輿論關切者。

                       3、 開發行為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而遭受環保主管機關罰鍰或命其提出因應
                           對策,仍有待輔導改善者。
                       4、開發行為自施工以來,尚未辦理現場勘察者。

                       5、依實際情形認有必要進行現場勘察者。
                       6、由開發單位自行函報者。

            七、現場勘察實施方式:

                 ( 一 ) 年度現場勘察計畫:每年度勘察個案及時程經選定後,於 1 個月前另函通知。
                 ( 二 ) 開發單位準備作業事項(詳附件 3)。
                 ( 三 ) 現場勘察作業方式:

                       1、召集人率同考核委員及機關代表聽取受考核單位簡報後,前往現場實地勘察。
                       2、現場勘察結束後,由受考核單位協助召開檢討會議。

                       3、考核委員依現場勘察評分表(詳附件 4)評分。
                       4、 彙整追蹤考核小組意見後做成會議紀錄,函請開發單位補正或改善,並依附
                           件 5 格式於 1 個月內函復本部,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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